
在與《年輕人報》的交流中,律師阮文維(黃維及其合夥人律師事務所所長)表示,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已法律化的概念:“醫療事故”和“醫療併發症”。
根據2023年《診療法》,醫療事故是在診療過程中由於客觀或主觀因素髮生的不期望或異常情況。
而醫療併發症是指對患者健康或生命造成損害的醫療事故。併發症可能源於兩類原因:儘管行醫者已遵守專業技術規定但仍發生的意外風險,或由於專業技術失誤。
“醫療併發症並不意味著醫生或醫院存在失誤。是否存在專業技術失誤需由根據《診療法》成立的專業委員會認定”,維律師強調。
他還提醒,法律嚴禁在有權機關作出結論前發佈帶有歸責性質的信息。
邊界在於是否遵守規程?
據維律師,是否存在專業技術失誤的認定依據2023年《診療法》和衛生部長第32/2023/TT-BYT號通知第49條。專業委員會將對照病歷、臨床進展和成員專業意見,比對診療過程與技術規程、專業指南和衛生部的治療方案。
如果行醫者已正確執行規程但後果仍意外發生,則認定為無專業技術失誤。反之,若偏離標準規程、診斷延誤或未遵守專業指示導致後果,則有充分依據認定存在失誤。
“換言之,邊界不在於後果的輕重,而在於行醫者是否遵守專業標準”,維律師分析道。
醫院何時須賠償?
據維律師,需區分兩種情況。
如果專業委員會認定無專業技術失誤,則行醫者和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旨在保護已正確履行專業職責但仍遭遇意外風險的行醫者。
反之,若認定存在專業技術失誤,則醫療機構須賠償。
根據2015年《民法典》,直接賠償主體是作為法人的醫療機構,而非醫生個人。賠償後,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有過失者按規定返還部分款項。
實際上,大部分賠償通過醫療機構有義務參加的職業責任保險支付。
據此,患者可獲賠合理的救治康復費用;收入損失或減少;護理費;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還包括長期護理費和精神損害補償。
精神損害補償可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最高不超過基準工資的50倍。按現行基準工資每月253萬越南盾(自2026年7月1日起),此項補償最高約1.265億越南盾。
患者如何維護權益?
據維律師,患者家屬不必按固定程序行事,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專業委員會結論仍是重要證據。
若不同意由醫院成立的專業委員會結論,家屬有權請求衛生廳或衛生部成立獨立的專業委員會重新評估。根據《診療法》,由衛生部成立的專業委員會的結論是是否存在專業技術失誤的最終結論。
此外,患者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若有理由認為先前結論不準確或存在違法情況,可申請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
提起訴訟賠償的時效為自合法權益受侵害之日起三年。
若案件有刑事蹟象,例如違反診療規定對患者健康或生命造成嚴重後果,家屬有權向調查機關舉報,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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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5日起,侵害行醫者及在醫療機構工作的其他人員的生命、健康、侮辱名譽、人格等行為將受到何種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