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年報》報道,近日,越南峴港市公安局刑警隊已逮捕一名持兇器攔車、威脅搶劫的嫌疑人,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引發廣泛關注。
事件發生後,許多讀者問:當突然遇到上述被攔車的緊急情況時,群眾應如何應對以保護財產和生命?
不要打開車門,設法報警

峴港市盛平鄉公安派出所所長陳玉才中校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表示,公安力量經常開展宣傳,提醒群眾警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伎倆,並針對不同情況提供處置指導。
陳玉才中校說:“建議群眾在手機中保存當地公安的電話號碼。發生意外時,應保持冷靜撥打電話,告知所在位置、對象特徵和現場情況,以便職能部門及時介入。”
對於駕駛汽車者,他建議當被對象攔路時,不要隨意打開車門,尤其是對方持有兇器或行為失控時。打開車門可能為對象靠近、衝入車內並控制車內人員提供機會。
陳玉才中校補充說:“如果安全條件允許,可以錄製對方的影像、車輛以及事件經過,提供給公安機關。”
隨後,群眾應在安全條件允許時設法離開現場,避免對方靠近或威脅生命。
對於騎摩托車者,如果被攔下且對方持有兇器,公安部門建議不要強行抵抗或糾纏,以免使情況更加危險。應優先保護自身安全,儘快尋找人多的地方或安全位置報警。
避免從受害者變成違法者

胡志明市律師團成員阮忠成律師認為,首要原則是保障自己、同行者及路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如果仍有脫離危險的可能,不要爭強好勝,不要正面衝突。
如果騎摩托車,應優先拉開距離,儘可能離開危險區域,前往人多的地方、公安機關或安全地點求助。
如果駕駛汽車,車輛可以形成一定的保護層。在留在車內更安全的情況下,司機不要急於下車對抗;應鎖好車門,尋找機會離開危險區域並報警。尤其不要因驚慌而駕駛車輛,以免威脅到恐嚇者或路上無辜人員的安全。
然而,阮忠成律師認為,法律並不要求一個人被動承受攻擊。《刑法》第22條(正當防衛)允許對正在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進行“必要”的反擊;這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當實際情況正在威脅駕車者本人或路人,且別無他法時,摩托車或汽車司機可以猛踩油門或鳴喇叭,向路人發出警報。
請注意,所有行為必須出於逃生和保護生命安全的目的,而不能在危險過去後進行追擊或報復。
一旦安全,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留行車記錄儀、影像、目擊者及相關證據。
阮忠成律師分析道:“在危急情況下,逃生是第一要務,只應在必要時進行反擊,並應在危險結束後停止。不要因為幾秒鐘的憤怒,就從‘必要反擊’變成‘超過正當防衛限度’,使自己從受害者變成違法者。”
據《青年報》報道,9月6日晚,峴港市公安局刑警隊逮捕了阮黃恩(28歲,居住於峴港市盛平鄉)——這名嫌疑人於9月5日下午在從盛平鄉通往佔壇鄉的道路上實施了數起攔路搶劫財產案件。
此前,社交媒體上出現多段視頻,記錄了一名對象(後被確認為阮黃恩)騎著摩托車、手持兇器攔截路人摩托車和汽車,威脅索要財物、追趕車輛,令民眾感到不安。
據盛平鄉報告,在持兇器攔截路人汽車和摩托車威脅搶劫之前,9月5日下午,阮黃恩已在盛平鄉搶走一名騎摩托車婦女的手機。
2022年,阮黃恩因故意傷害罪服刑完畢2年6個月;2024年6月10日,其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內市黃梅郡人民法院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