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部長鄭氏水將此任務交給了法律司、監察部和各專業局,包括:表演藝術局、電影局、版權局、廣播電視和電子信息局、新聞局、出版印刷和發行局、基層文化局、家庭局和圖書館局。

制定和提出新的制裁措施將集中在藝術家、名人在社交媒體上進行的誤導性廣告行為上——這些地方的推廣活動通常活躍但難以控制。同時,各單位也被要求加強對廣告活動的檢查、監督和違規處理。

這一指示旨在具體化總理5月17日的要求。據此,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負責研究、提出補充規定,處理虛假廣告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利用個人名譽營銷不符合產品本質的藝術家和名人,特別是在網絡環境中。

目前,根據2021年頒佈的法令,對產品、服務進行虛假廣告的個人可能會被處以6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此外,違規者必須拆除、刪除廣告並更正虛假信息。

如果已經被行政處罰後繼續違規,違規者可能會根據2015年刑法規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虛假廣告”罪或“欺騙顧客”罪。

加強對虛假廣告行為的制裁力度,有望有助於恢復廣告活動的秩序,特別是在社交媒體上,藝術家和名人對公眾,尤其是年輕人有重大影響的地方。

提議增加對虛假廣告藝術家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