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8日,河內第四區域人民法院對被告枚氏碧雲(65歲,住河內市大莫坊)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但給予緩刑。
除上述刑罰外,審判委員會還判令被告向奔馳GLC200車主賠償67.1萬越南盾。
審判委員會認定,該奔馳車的損失超過680萬越南盾,其中保險公司已賠付逾610萬越南盾。
庭審中,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返還已向車主支付的款項。經審議,審判委員會宣判碧雲女士須向保險公司賠償逾610萬越南盾,並向受害人N女士賠償67.1萬越南盾。
因奔馳車堵住門口而憤怒
據起訴書,1月18日19時50分左右,Đ.B.N.女士(36歲,住河內市河東坊)駕駛一輛黑色梅賽德斯-奔馳GLC200,前往大莫坊馮框巷67號南勝住宅區。
N女士把車停在碧雲女士家門口,隨後與兒子到附近吃火鍋。該區域沒有禁止停車、停靠的標誌。
20時20分左右,碧雲女士拿著一串鑰匙出來開門,讓女兒黎秋香把摩托車推進家中。
看到奔馳車停在門口正中,而兩側人行道上擺著許多花盆,導致女兒無法把摩托車推出去,碧雲女士十分生氣。
起訴書認定,她用鑰匙串在汽車右前門上劃了三道,隨後在左側後視鏡處於摺疊狀態時,用手將其從內向外掰開。
香女士也因無法推出摩托車而氣憤,用塑料安全頭盔砸了奔馳車左前門玻璃一下。不過,這一行為並未造成損壞,也沒有留下痕跡。

一名在附近停車的男子看到此事後上前勸阻,要求母女二人不要損壞他人財物,隨後離開。
據辦案機關稱,此後碧雲女士繼續用鑰匙刮劃奔馳車的多處位置,包括右後門、油箱蓋旁及上方、右後側車身、後門上方以及車牌附近區域。
由於找不到車主,車上也沒有聯繫電話,香女士便請父親黎公秀搬開花盆,以便把摩托車推出去。
隨後,黎公秀在奔馳車前方約40至50釐米處放了兩盆花,又在車後放了一盆,目的是讓車主回來時必須進來說清楚。
這名男子還寫了兩張紙,內容為批評車輛堵住出入口,並貼在奔馳車前後擋風玻璃上。
21時20分左右,N女士返回,發現汽車被貼紙、後視鏡被掰、車身多處被刮花。撕下兩張紙後,她上車離開,但沒有注意到前方的花盆,奔馳車撞上了兩個花盆。
當天23時左右,N女士把孩子送回家後,到大莫坊公安派出所報案。
在與調查機關工作時,碧雲女士承認用鑰匙刮劃了前門、右後門、車尾車牌附近區域,並掰了左側後視鏡。
調查機關認定,香女士和秀先生沒有協助碧雲女士故意損壞奔馳車的行為,因此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依據。
法院曾退回案卷以釐清車輛保險與抵押情況
該案曾於7月由第四區域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那次庭審中,車主表示該奔馳車正在銀行抵押,併購買了車輛損失險。
法院隨後退回案卷補充偵查,以釐清抵押狀況、銀行權益以及車輛損失的保險賠付情況。
補充偵查結果認定,6月19日,N女士向VPBank貸款9億越南盾,並以該奔馳車作抵押擔保。至6月24日,雙方按車輛價值重新簽訂8億越南盾的借款契約。
VPBank確認客戶尚未發生逾期債務,並認為該案中車輛受損並未使財產價值大幅減少。銀行沒有任何訴求,並拒絕參與訴訟。
該奔馳車也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事發後,車輛被送到範雄路上的安遊公司,對若干位置進行噴漆維修,總費用超過820萬越南盾。
其中,車主支付逾200萬越南盾,保險公司支付逾600萬越南盾。根據案件損失認定結果及已支付的保險金額,審判委員會宣判碧雲女士須賠償剩餘的67.1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