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西原村老”頻道主被捕案:如何依法正確使用地理標誌?

“西原村老”頻道主武成信夫婦因使用玉靈地理標誌被廣義省公安廳起訴,許多人提出疑問:誰可以使用地理標誌,賣貨者和直播廣告者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青年報》與黎高律師(峴港市律師團)進行了交流。

“西原村老”案與侵犯知識產權問題

* 律師如何評價以侵犯知識產權罪起訴“西原村老”頻道主夫婦?

– 黎高律師:根據媒體報道和廣義省公安廳門戶網站發佈的信息,我認為起訴“西原村老”頻道主夫婦是有依據的。因為信先生夫婦尚未獲得“玉靈”地理標誌用於人參根產品的使用權證書。

然而,這兩人被指控購買沒有人參溯源標籤的參根,然後自行貼上“玉靈”地理標誌標籤、標貼,在店內展示、廣告和銷售以牟利。

* 律師,玉靈地理標誌如何受到保護?

– 地理標誌是用於指示產品地理來源的標誌,與該地區自然條件、生產經驗所形成的聲譽和特有質量相聯繫。

玉靈地理標誌屬於國家所有。廣義省人民委員會和峴港市依法行使管理權,並分工、授權給專門機構。

目前,玉靈地理標誌在特定地理區域內受保護的產品為人參根。人參酒、蜂蜜浸泡人參或由人參加工的產品並不當然享有這一保護範圍。

* 個人、組織想使用玉靈地理標誌進行經營,需要做什麼?

– 生產者必須滿足保護檔案中關於種植區域、品種、參齡和質量的條件。按照適用於玉靈人參根的規定,產品必須達到四年以上參齡,並符合已公佈的特有性質和質量。

有需求者需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請求承認並授予地理標誌使用權。檔案必須證明在受保護區域的生產活動、產品質量以及遵守技術流程。

擁有人從玉靈地區購買的人參,並不意味著購買者當然有權自行在產品上標註地理標誌。

* 如果購買源自玉靈地區但尚未獲得地理標誌使用權的人參,銷售者可以自行貼上“玉靈”標籤嗎?

– 不能僅憑介紹或購買地點就認定產品有資格使用地理標誌。

只有獲得授權者才能在所承認的權利範圍內使用地理標誌。因此,買回人參後自行貼上“玉靈”標籤,並不意味著被允許使用這一標誌。如果不符合法律條件,該行為可能侵犯知識產權。

* 在原料成分中標註人參,與使用“玉靈”作為產品名稱有何不同?

– 標註成分旨在提供構成產品原料的信息,必須保證真實並有證明來源的依據。

而使用“玉靈”作為產品名稱,在包裝上突出顯示,或使用標籤、標識來強調來源,是可能直接使用受保護地理標誌的表現方式。

例如,企業不能僅因產品含有人從玉靈山區購買的人參,就當然命名為“玉靈人參酒”或“玉靈人參茶”。需要考慮保護範圍、標註方式以及給消費者造成混淆的風險。

越南“西原村老”頻道主被捕案:如何依法正確使用地理標誌?

名人與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 名人、社交頻道直播賣貨者需要檢查什麼?

– 他們需要在廣告前核實賣家的可信度,檢查與產品相關的檔案和證明來源的依據。

對於帶有地理標誌的產品,需要要求提供主管機關頒發的使用權證明文件。不應僅憑店主承諾或種植區圖片就斷言產品來源、質量。

廣告者必須遵守廣告和知識產權法律,不得提供未經核實或對購買者造成誤導的信息。

* 如果廣告對產品來源、質量或合法性造成誤導,法律責任如何確定?

– 這一問題涉及一項非常新的法令,需要向許多人普遍說明。目前,根據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的第87/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個人如有不實廣告或對組織、個人經營產品、商品、服務的經營能力、供應能力,或對已登記或已公佈的產品、商品、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用途、款式、包裝、商標、產地、種類、服務方式、保修期限等造成誤導的行為,將被處以8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對於名人、社交網絡上有影響力者,如有以下違規行為:未核實廣告者的可信度;未檢查與廣告產品、商品、服務相關的文件;在廣告活動之前和進行期間未充分通知廣告事宜;尚未使用或未清楚瞭解產品、商品、服務就介紹該產品、商品、服務等,則可能視違規程度被處以4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

同時,強制撤下、拆除、刪除或收回廣告產品;強制收回產品、商品或停止提供服務,並退還非法所得,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產品、商品和服務所有者與有影響力者簽訂廣告合同,或有影響力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自行廣告產品、商品和服務的情況下,已銷售產品、商品、服務所得的錢款;強制以書面形式公開道歉。

此外,如果相關個人、組織與使用假冒地理標誌的商品生產者共同參與,若嚴重違規,可能根據《刑法》第226條以“侵犯工業產權罪”共犯角色被追究刑事責任。

* 消費者可以在哪裡查詢地理標誌使用權?

– 我認為,管理機關需要公開、更新獲授地理標誌使用權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同時指導如何識別受保護產品,並提供接收違規舉報的聯繫渠道。

當信息難以查找或不經常更新時,消費者難以區分獲授權產品與自行宣傳來源的產品。公開數據將有助於保護購買者、正當經營者和玉靈人參的價值。

對經營者而言,最好的做法是在貼標、廣告或銷售使用受保護地理標誌的產品前,先向管理機關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