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務員距離工作地點30公里才能購買社會住房的提議

政府剛剛向國會提交了一份報告,接受、解釋並修改了國會關於試點一些特定機制和政策以發展社會住房的決議草案。

今天下午(5月29日),在第一期會議的最後一輪會議上,國會投票通過了關於試點一些特定機制和政策以發展社會住房的國會決議。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接受的決議草案調整了關於住房的條件,以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第9條)。

之前的決議草案規定,享受政策的人如果擁有自己的住房,從自己擁有的住房到工作地點的最短距離必須達到30公里或以上。

此前,在小組討論會上,許多代表認為現行規定過於僵化,不合理。

政府解釋稱,從家到工作地點的距離問題不合理,因為工作地點通常不固定。社會住房應與家庭需求相結合,因此應修改從家到社會住房項目的最短距離必須達到30公里或以上的規定。

也有意見提議應取消購買社會住房時的30公里距離規定,改為關於距離或通勤時間的靈活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一些代表提議由省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有私人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的住房條件。同時明確規定享受社會住房的條件、審批機制的透明度、數字化,並賦予地方政府核實受益名單的責任。

其他許多代表建議應擴大享受社會住房的條件,優先考慮在當地缺乏項目的穩定就業的勞動者,如果有機構確認,可以在其他地方購買/租賃社會住房。

政府指示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各地區情況制定適當規定。第2條需要重新研究,縮短距離以便更便利勞動者,參考國際經驗(例如5-10公里)。在河內和胡志明市,由於交通擁堵情況,需要重新考慮距離。

接受意見後,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修改了決議草案,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有自己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的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住房條件。

關於成立國家住房基金(第4條),政府表示許多意見贊同並建議明確基金的運營模式、法律地位、功能、任務、運營原則。

代表還建議明確與類似基金的關係;收入來源、支出任務,避免與預算重疊;社會資本化的財務機制;資金分配標準、監督、責任解釋;管理機構、財務公開和獨立監督;優先項目選擇標準。

接受意見後,關於基金的法律地位、組織模式,政府修改了決議草案,國家住房基金是國家預算外的國家財政基金,具有法人資格,不以營利為目的運營。國家住房基金包括由政府成立的中央住房基金和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成立的地方住房基金。

政府還接受並修改了成立目標、支出任務的規定,國家住房基金用於投資建設社會住房,投資建設社會住房項目的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為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建立社會住房、租賃住房。

同時,基金的支出任務、規模等內容將在詳細規定本決議的法令中明確,確保支出任務符合基金的成立目標、運營。

政府還修改了國家住房基金資金來源的規定,包括國家預算、從投資建設社會住房基礎設施的土地基金中提取的資金、公共住房銷售資金、土地拍賣資金、國內外自願支持資金和其他合法來源。政府將明確並詳細規定這些資金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