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已就2013年憲法部分條款修正草案在祖國陣線系統內徵求意見的結果進行了報告。
關於行政單位組織,常務委員會建議繼續保留現行憲法第110條第3款“必須徵求地方民眾意見”的規定,以確保充分體現民眾的主權。
通過彙總一些專家、科學家的意見以及地方的一些意見,常務委員會建議仔細研究保留省以下的行政單位為市鎮和縣城、鎮。
此舉旨在確保保留並繼續發揮多年來形成的城市價值,與歷史、傳統因素以及城市管理、發展的要求相結合。
關於政治社會組織的中央機關提出法律、法令草案的權利,常務委員會一致接受意見,調整方向為保留政治社會組織中央機關提出法律、法令草案的權利。
常務委員會還建議繼續規定人大代表對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質詢權。
維持人大代表對這些司法職務的質詢權不僅具有問責的意義,還確保通過地方民選機關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機制來控制國家權力的原則。
符合人民議會的性質、地位和監督功能,有助於增強國家機器活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此外,建議補充對區域人民法院院長、區域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質詢對象,以確保人民從中央到地方對這些職務的全面監督權…
關於2013年憲法第9條第2款的修正內容,在草案決議中,常務委員會一致並建議保持政治社會組織隸屬於越南祖國陣線的規定。
補充這一規定是合適和必要的,確保為越南祖國陣線和政治社會組織在調整、精簡後的位置、關係、活動原則建立憲法基礎,根據黨中央、政治局、書記處的決議、結論。
同時,為確保第9條第1款規定的自願聯合性質,第9條第2款補充了越南祖國陣線及其成員組織,包括政治社會組織的民主協商、協調和行動一致的原則。
常務委員會還建議接受關於將“在越南祖國陣線主持下”改為“由越南祖國陣線主持”的意見。
因此,憲法第9條第2款表述為:“越南工會、越南農民協會、胡志明共產主義青年團、越南婦女聯合會、越南退伍軍人協會是隸屬於越南祖國陣線的政治社會組織,是在自願基礎上成立的,代表和保護其成員、會員的合法、正當權益。
在越南祖國陣線內統一組織和活動;與陣線的其他成員組織一起,由越南祖國陣線主持進行民主協商、協調和行動一致”。
常務委員會一致並建議保持第10條中的“隸屬於”一詞,明確規定工會是隸屬於越南祖國陣線的組織,以符合2013年憲法第9條第2款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