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提議河內、胡志明市組織不超過15個部門

司法部正在審查政府關於組織省級、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縣級、區級、省級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所屬專業機構的決議草案。

該決議草案將取代由內務部制定的政府45/2025號決議。

河內、胡志明市組織不超過15個部門

根據草案,根據本決議的規定,各省、市可以組織不超過14個部門,河內市和胡志明市特別不超過15個部門。

其中,地方統一組織的部門包括:內務部、司法部、財政部、工商部、農業與環境部、建設部、科學與技術部、文化-體育與旅遊部、教育與培訓部、衛生部、省級檢查部、人民委員會辦公室。

特定部門在一些地方組織,包括外交部、民族與宗教部、旅遊部、規劃-建築部在河內市和胡志明市設立。

因此,草案中關於這一內容的規定仍保持現行不變。

關於部門副主任的數量,與現行規定相比,草案已有所調整。具體來說,草案規定每個部門平均有4名副主任,比現行規定增加1名副主任。

特別是河內市和胡志明市,除了根據平均規定計算的副主任總數外,河內市可以增加不超過10名副主任,胡志明市可以增加不超過15名副主任。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河內市和胡志明市,除了根據平均規定計算的副主任總數外,每個城市可以增加不超過10名副主任。

新草案還規定,根據設立的部門數量和副主任總數,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每個部門副主任的具體數量以適應需要。

關於部門的組織結構,新草案規定包括專業、業務室;辦公室(如有);分局和相當組織(如有);公立事業單位(如有)。

與現行規定相比,已取消檢查。這一取消是為了適應國會正在審議並預計在本屆第九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修訂檢查法的規定,其中將完全取消部門檢查。

提議關於部門下屬科室副主任數量的新規定

關於部門下屬專業、業務科室副主任的數量,新草案也有所調整,補充了現行規定。

草案規定,部門下屬科室有少於10名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1名副主任。部門下屬科室有10至14名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不超過2名副主任。

部門下屬科室有15名及以上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不超過3名副主任。

而根據現行規定,河內市和胡志明市部門下屬科室有少於10名公務員編制的,省級一類科室有少於9名公務員編制的,省級二類和三類科室有少於8名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1名副主任。

河內市和胡志明市部門下屬科室有10至14名公務員編制的,省級一類科室有9至14名公務員編制的,省級二類和三類科室有8至14名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不超過2名副主任;

部門下屬科室有15名及以上公務員編制的可以安排不超過3名副主任。

關於部門下屬專業、業務科室的設立標準,新草案提議是有功能、任務為國家管理提供諮詢,涉及部門功能、任務範圍內的行業、領域。工作量要求至少安排7名公務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