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在Tuy Hòa海灘駕駛皮卡的司機

6月3日晚,富安省公安調查機關已對在端午節當天在Tuy Hòa海灘駕駛皮卡車的司機發出起訴決定和禁止離開居住地的命令,罪名是“擾亂公共秩序”。

該皮卡車司機是Phạm Ngọc Cường(44歲,居住在富安省Tuy An縣An Chấn鄉),從事汽車輪胎修補工作。

起訴在Tuy Hòa海灘駕駛皮卡的司機

據調查機關稱,5月31日下午約13:30,Cường駕駛車牌為78A-176.48的皮卡車載著10歲的兒子沿著Tuy Hòa海灘從北向南行駛,從An Phú鄉Long Thủy村到7區(Tuy Hòa市)的SaLa度假區時,車輛被海水淹沒並陷入沙灘。

由於車輛無法繼續移動,Cường僱用了吊車將皮卡車拖出。

同日下午約17:00,皮卡車被從沙灘拖出後,Cường繼續讓車輛沿著海灘從南向北行駛。

在整個行駛過程中,Cường不斷按喇叭,導致公共秩序混亂,影響了Tuy Hòa市海灘地區居民、遊客、商業和服務機構的正常活動。

調查機關確認:Phạm Ngọc Cường在端午節當天駕駛皮卡車沿著海灘(非交通道路)行駛,當時許多人正在遊玩,他不斷按喇叭導致混亂,使居民和遊客感到擔憂,害怕對小孩造成事故,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滿。

一些居民拍攝視頻上傳到Facebook,使社交媒體上有許多反饋,要求職能部門對Phạm Ngọc Cường進行嚴厲處理。

通過調查,職能部門確認Phạm Ngọc Cường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根據刑法第318條第1款的規定。

5月31日在Tuy Hòa海灘駕駛車牌為78A-176.48的皮卡車的事件已被《青年在線》報道,許多讀者對司機的行為表示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