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取消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指揮長、政委職務

6月5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防、安全領域若干法律修改補充法案提出意見。

具體包括11部法律,如《國防法》修改補充若干條款;《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公務員法》;《義務兵役法》。

《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預備役動員法》;《民防法》;《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保護法》;《民兵自衛法》;《國防安全教育法》。

越南人民軍副總參謀長泰大玉中將代表政府作了報告。

根據2013年憲法,國會正在修改補充《地方政府組織法》。軍隊組織已按精簡、高效、有效方向調整,確保與兩級地方政府相適應。

關於《國防法》,政府提議修改以確定區域防禦建設,建設鄉級作為保護地方的基礎。

關於《越南人民軍軍官法》,泰大玉中將表示預計取消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指揮長、政委、副指揮長、副政委等職務;取消縣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委、副指揮長、副政委等職務,以確保與“精、簡、強”地方軍事組織安排方案相適應。

關於《義務兵役法》,預計將縣級權限上移至省級,包括:成立義務兵役健康檢查委員會;決定應徵入伍公民名單,執行參加人民公安義務名單,暫緩、免除應徵入伍名單。

關於《越南邊防法》,補充邊境區域防禦建設。規定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建議省長決定限制或暫停口岸通行。

關於《人民防空法》,確定鄉級人民防空重點。補充區域防禦指揮部指揮長、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有權在其管理區域內對無人機、其他飛行器實施壓制、暫扣等任務。

關於《民防法》,將縣級人民委員會若干任務下移至鄉級人民委員會,包括在民防中應用、指揮力量。

關於《民兵自衛法》,取消縣長在決定延長年齡、參加民兵自衛義務期限,在登記、暫緩、提前完成參加民兵自衛義務中的權限。

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堆明確表示同意國會按照簡化程序、手續在第九次會議上審議通過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