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在6月5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討論關於國防、安全領域一些法律修改、補充草案。

本次法律草案修改、補充了11部法律,包括:國防法;越南人民軍隊軍官法;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職員法;軍事義務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動員預備力量法;民事防禦法;國防工程和軍事區域管理、保護法;民兵自衛法;以及國防和安全教育法。

在報告中,越南人民軍隊副總參謀長泰大玉中將表示,修改旨在完善法律框架,以組織適合的力量,集中建設區域防禦陣地,以鄉級為基礎保護地方。

關於越南人民軍隊軍官法,泰大玉中將表示,草案提議取消一些職務,包括: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的指揮官、政委;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的副指揮官、副政委;縣級軍事指揮部的指揮官、政治委員;縣級軍事指揮部的副指揮官、副政治委員。

“這是為了確保符合地方軍事力量重組方案,朝著精、簡、強的方向發展”,副總參謀長說。

目前全國有44個地方設有省級邊防部隊指揮部。指揮部下屬機構包括:參謀處、政治處、偵察處、禁毒和犯罪預防處、後勤處和技術處。

提議取消省級邊防部隊指揮官職務

修改法還補充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決定召集預備軍官培訓和召集預備軍官現役服務、訓練、檢查動員準備、戰鬥準備對居住在該地區的幹部、公務員、預備下士官的責任。

對於專業軍人、工人和國防職員法,政府提議將預備專業軍人解職(因年齡或健康狀況不再適合服務)的權限從縣級軍事指揮部指揮官轉移到區域防禦指揮部指揮官——符合新模型中不再組織縣級的情況。

對於軍事義務法,草案將一些任務的執行權限從縣級轉移到省級,包括:成立軍事義務健康檢查委員會;決定召集入伍、參加人民公安義務的公民名單;決定暫緩、免除召集入伍;承認公民在和平時期完成軍事義務;組織向各單位交兵。

同時,一些目前屬於縣級的權限將被轉移到鄉級,如:檢查預備下士官、士兵的健康;發佈命令召集公民首次參加軍事義務登記、初選、健康檢查、召集入伍,以及參加人民公安義務。

區域防禦指揮部還被賦予了一些功能,如將公民從軍事義務登記名單中移除,解職預備下士官和士兵,組織交兵儀式和接收、交接完成現役義務的軍人。

草案還補充了關於建設邊境防禦區域的規定;允許邊防部隊指揮部決定限制或暫停其管理範圍內的邊境區域活動。同時,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官有權建議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限制或暫停口岸往來活動。

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贊同頒佈法律的必要性,以制度化黨關於繼續按照兩級模型安排地方政府組織的觀點,確保在2013年憲法修改和與國家機器組織相關的法律修改後的法律體系統一。

特別是對於越南邊防法,一些審查機構成員建議增加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官和邊防部隊指揮部指揮官的權限,作為制定詳細執行指導法令的依據,特別是與國防、軍事領域行政處罰權限相關的條款。

法律草案將在第九屆國會第二次會議上討論並通過,從6月1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