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個人數據:罰款更重

6月5日,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的採納、解釋和修改提出了意見。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內容是草案規定對個人數據違規行為的罰款更高,以確保威懾力。

國防、安全和外交委員會主席黎晉認為,需要規定更高的行政處罰金額,以確保對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集團或年收入數千億的技術企業的威懾力。

如果罰款過輕,大型企業、跨國企業願意支付罰款,願意違規以跨境轉移個人數據,獲取鉅額利潤。

上將軍黎國雄(公安部副部長)表示:“如果允許買賣個人數據,就意味著允許買賣人,買賣人權,買賣他人個人信息的決定權。禁止買賣個人數據的觀點符合國際慣例和各國保護個人數據的規定。”

他說,目前許多組織、企業和個人對保護個人數據的認識還很有限。

“目前在公安部已破獲和正在調查的大規模欺詐、侵佔財產案件中,個人數據的洩露、丟失、買賣是形成非常複雜的個人數據‘黑市’的主要原因。”黎國雄說。

關於行政處罰的處理,黎國雄表示,由於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非常嚴重,需要規定更高的罰款金額,以確保對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集團或高技術、年收入數千億的企業的威懾力。

因此,草案將調整規定,將個人數據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金額提高到30億越南盾。對於買賣個人數據的行為,職能部門可以處以違規所得金額的10倍罰款。

如果沒有非法收入或根據非法收入計算的罰款金額低於最高罰款金額,則適用最高罰款金額30億越南盾。規定個人最高罰款金額為組織最高罰款金額的一半。政府將詳細規定罰款金額、罰款框架和非法收入計算方法。

與《青年報》交流時,法務和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代表表示同意對個人數據違規企業提高罰款金額。

“除了提高行政處罰金額外,對於嚴重違規、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需要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要求賠償以形成威懾。”範文和說。

海陽省代表阮氏越娥表示支持對違規組織、企業前一年收入的最高5%進行行政處罰的提議。但為了使這一規定在實踐中更可行,需要補充對新成立企業、無收入企業或有收入但無利潤企業的處罰規定。

太平省代表陳慶秋強調,需要有更嚴格的制裁形式,特別是行政、民事方面。明確規定違規組織、個人的賠償責任。同時,為個人數據被侵犯的個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創造便利機制,建立與個人數據違規相關的有效爭議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