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專職國會代表幹部管理工作的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
國會副主席阮克定強調,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工作的專職代表都是幹部、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關於幹部、公務員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現狀顯示,有些專職代表申請去教書、兼任教師、參與政治社會組織的活動,甚至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而任命程序不明確。“有些代表擔任3-4個職位,但沒人知道他們是什麼時候被任命的。有人是企業董事會成員、組織成員,甚至是這個協會、那個協會的主席。這些事情發生在他們是由國會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身上”,定先生說。
基於此,國會副主席提議必須規定嚴禁專職代表兼任無關職位,以便他們集中精力完成立法和監督任務。如果想做其他工作“就必須離開這個位置,因為專職代表不能分散任務”。
然而,定先生也指出,在特殊情況下,如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或政治社會組織有提議時,派遣人員必須由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按規定程序執行。如果代表有願望去學習、參與其他組織或在國會外兼任職位,都必須有檔案、申請並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他提議代表工作委員會常設機構儘快制定關於這一問題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避免“放鬆對代表職位的管理”的情況。

同意上述觀點,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維認為需要明確專職代表屬於幹部、公務員法規定的幹部群體,因此必須完全遵守相應的規定。
維先生指出,有些代表以“是民選代表”為由,逃避在國會專門機構中的行政責任,如不遵守工作分配、無故缺席等。“非專職代表按照民選機制活動,而在國會專門機構工作的專職代表則必須正確執行幹部、公務員法”,他說。
專職代表必須充分參加各次會議
國會常務委員會隨後通過了決議,其中具體規定了專職代表的權限、義務和管理機制。據此,國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批准任命、免職、罷免民族委員會和國會各委員會的副主席和委員中的專職代表。
國會有權決定暫停民族委員會副主席、國會各委員會副主任、國會辦公廳副主任的工作。同時,民族委員會主席、各委員會主任有權暫停其管理範圍內的專職委員的工作。
此外,專職代表每年必須提交完整的文件,如:幹部履歷補充表、幹部評價分類表、居住和工作地黨委的意見、財產收入申報表、新證書(如有)。
專職代表必須充分參加國會的各次會議、會議;積極討論和表決屬於自己任務和權限的問題;參與民族委員會、委員會和自己所在的國會代表團的各項活動。同時,他們有權參加執行代表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議會的會議;可以發言、參與關於國家管理和人民生活的意見;並可以應邀參加根據地方領導職位召開的會議、培訓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