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因是政府決定收回土地,計算了補償價格後沒有執行補償,而民眾仍在土地上耕作生產。
反映至《青年報》,黎氏蘭女士,居住於懷仁市懷新坊(平定省懷仁市),陳述2004年其丈夫張峰(已故)被懷仁縣人民委員會(現為懷仁市)授予位於懷美鄉羅調村的29.2公頃土地。該土地於2004年6月獲得紅皮書,使用目的是種植森林和養殖。
當蘭家已投入數十億用於投資建設農場和種植森林時,2009年縣人民委員會決定收回土地,理由是授予土地違反了土地法律規定且對象不正確。
儘管自2009年就有收回土地的決定,但直到2013年,懷仁縣人民委員會才批准補償、支持方案。在29.2公頃被收回的土地中,有14公頃已種植樹木的林地,0.93公頃的魚塘面積,0.9公頃的交通用地。
在清點土地上的樹木、作物、工程後,補償支持總金額為60.6億越南盾。上述決定交由補償支持委員會與懷美鄉人民委員會協調支付。但至今,自土地收回決定發佈已超過15年,蘭家仍未收到任何補償。
蘭女士表示多次詢問,縣人民委員會回覆稱尚未收到省人民委員會的處理指導和補償支持資金的指示。何時有指導和資金支持,地方才會進行補償。
“我認為這件事有很多疑點,顯示出縣政府缺乏責任感。”——蘭女士憤怒地說。
自2014年起,平定省各職能部門與懷仁縣及家庭代表共同工作並一致同意補償事宜。隨後,平定省人民委員會發文同意對該戶進行補償支持的政策,並交由縣執行。
在2014年地方預算調整、補充決定中,平定省人民委員會已預留了因收回峰家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資金來源。儘管從省到縣各職能部門的觀點非常明確,但不知何故,縣至今仍未支付補償。

2013年,範張先生(當時是懷仁縣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現為懷仁市委書記)是批准峰家補償支持方案的決定簽署人。
記者詢問此事,張先生表示縣沒有補償決定,因為當時省尚未指示資金來源(?)。他說根據省當時的觀點,誰授予錯誤誰自行負責,不拿省預算補償。
市委書記建議記者詢問懷仁市人民委員會,因為事情發生已久,他不記得具體細節。記者已聯繫懷仁市人民委員會了解事件,但10天過去,該機構仍未回應。給出的理由是事情發生太久,經過多時期,尚未找到檔案!
黎氏蘭女士認為在這件事中,授予土地後收回而不補償土地使用者的責任完全在於當時的懷仁縣人民委員會。
實際上,自發布土地收回決定至今,她仍在管理、生產森林種植,僱傭人員看管農場。由於未按規定獲得補償,蘭女士要求職能部門取消土地收回決定,重新承認她對土地的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