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此人地,誤賠他人,十二區三戶居民雙重損失

第十二區(胡志明市)收回土地,錯誤地賠償給他人,導致三位地主——黎春芳(71歲,住在高望區)、陳光棟(77歲,住在第一區)和陶文三(75歲,住在第十二區)的利益受損。

2008年,實施Tham Lương – Bến Cát – rạch Nước Lên項目通過第十二區的地段,賠償和地面清理委員會及Đông Hưng Thuận區人民委員會進行調查,以收回面積為4,650平方米的土地,該土地由Phương Đông食品包裝加工股份公司(現為Đại Cát建築股份公司)使用。

基於對土地來源和使用過程的核實結果,2012年第十二區人民委員會決定收回土地,並向Phương Đông公司提供總額超過19億越南盾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被收回的土地實際上是Phương Đông公司從芳、棟和三先生那裡租用的。

1998年,上述地主購買了包括多塊相鄰土地的區域,並均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這些地主同意將土地出租給Phương Đông公司用於建設生產廠房。此後,三位地主自行建造了更多的工人宿舍、倉庫、附屬建築、停車場等,出租給公司使用。

第十二區收回土地並賠償給Phương Đông公司的事情,三位地主均不知情。部分原因是他們很少去出租的土地,部分原因是Tham Lương – Bến Cát – rạch Nước Lên項目尚未推進到他們的土地部分。

取此人地,誤賠他人,十二區三戶居民雙重損失

2019年底,芳、棟、三先生終止了土地租賃合同。2020年,他們申請為1998年建造的倉庫和宿舍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然而,第十二區人民委員會以“因土地使用對象存在矛盾,尚無解決依據。檔案、資料、地圖顯示Phương Đông公司已註冊土地使用,並建立了賠償檔案…”為由拒絕。

非常驚訝,芳、棟、三先生聯繫了Đông Hưng Thuận區人民委員會及相關部門,第十二區人民委員會以澄清。

2023年3月,Đông Hưng Thuận區報告核實,第十二區收回的4,650平方米土地是芳、棟、三先生出租給Phương Đông公司的,使用穩定且無爭議。

這些地主在1998年建造的土地上的工程未經許可,也未被罰款。這些地主的土地也未作為資本投入Phương Đông公司。區委員會還建議審查解決錯誤賠償對象的問題。

2024年4月,賠償和地面清理委員會與Phương Đông公司代表就收回已賠償資金進行了會議。此後,錯誤賠償的19億越南盾已由公司代表退還,並存入第十二區國家金庫。

到2024年底,地主們再次提交申請為房屋土地頒發證書時,區人民委員會因在土地上未經許可建造房屋而制定了違規記錄,第十二區已作出處罰決定。這些先生已執行處罰決定。

然而,土地賠償問題仍未解決,證書頒發也遇到障礙,導致這些先生雙重損失,他們已提出申訴。儘管2025年3月第十二區自然資源和環境局向區人民委員會報告,建議項目賠償委員會考慮調整賠償對象。

此前,第十二區人民委員會副主席Nguyễn Minh Chánh向《青年在線》確認,已責成項目賠償委員會審查地主房屋土地的法律問題,按規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