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早間新聞:侵佔、阻礙消防車通行,最高罰款2500萬越南盾

政府頒佈了第106/2025/NĐ-CP號法令,規定了在防火、滅火和救援領域中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根據該法令,未成立防火、滅火和救援隊伍的機構將被罰款至2000萬越南盾。未裝備、安裝火災報警和滅火系統的將被罰款至5000萬越南盾。

對於以下行為之一,將處以4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的罰款:未對集中充電的電動摩托車區域採取防火措施;未配備服務於防火和滅火的電力系統;未維持服務於防火和滅火的電源…

法令第27條還規定了關於滅火、救援行為的違規處罰。具體而言,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滅火、救援區域將被罰款50萬至100萬越南盾。不執行動員或不補救火災後果的將被罰款300萬至500萬越南盾。阻止、妨礙火災報警或救援的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

對於侵佔、阻礙防火滅火車輛的行為;虛假報警/救援;不報警、不救援,罰款為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阻礙防火滅火、救援力量和車輛;利用防火滅火、救援行為侵犯國家、組織、個人利益的將被罰款1500萬至2500萬越南盾。不維持滅火、救援車輛通行道路的將被罰款3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

除了行政處罰外,違規的組織和個人還將被要求維持服務於滅火、救援車輛活動的交通道路。

第106/2025/NĐ-CP號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