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關於省、鄉級祖國陣線委員會機構的新規定

書記處常任秘書陳錦繡簽署了書記處第301號規定,關於越南祖國陣線(MTTQ)省、鄉級委員會的功能、任務和組織機構。該規定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據規定,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包括領導、參謀機構、輔助單位和事業單位。

關於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的領導,規定指出,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常務委員會包括:主席、常任副主席、兼任各政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副主席。

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常務委員會由7至9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常任副主席。

1名副主席,同時擔任工會主席;1名副主席,同時擔任農民協會主席;1名副主席,同時擔任婦女聯合會主席;1名副主席,同時擔任共青團書記;1名副主席,同時擔任退伍軍人協會主席。

各副主席負責跟蹤、指導各領域、地區的工作,以及各社會階層的工作。

短期內,由於重組和合並,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的專職副主席數量保持不變;五年後,副主席數量將按規定執行。

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主席是機關的首長(在省委副書記兼任祖國陣線主席的情況下,常務委員會委員是常任副主席擔任機關首長)。

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副主席和兼任省級政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副主席是機關的副首長。

根據規定,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設立9至10個參謀、輔助單位。

包括辦公室、組織部、檢查部、民主部、社會監督和反饋部、工會工作部、農民工作部、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部、婦女工作部、退伍軍人工作部。

根據實際情況,省委常務委員會決定設立1至2個具有特殊性、符合地方特點和情況的部門,如工業園區工會部;民族宗教部;群眾團體工作部或宣傳社會工作部。

越南祖國陣線省級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的設立、解散和人員編制,由越南祖國陣線省級黨委與省委組織部和省政府黨委協商,提交省委常務委員會決定。

確保精簡、高效、自主的原則,根據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19/2017號決議,關於繼續改革組織和提高公立事業單位活動質量和效率的管理體系。

對於越南祖國陣線鄉級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規定指出,越南祖國陣線鄉級常務委員會包括主席、常任副主席、兼任各政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副主席。

越南祖國陣線鄉級委員會包括主席、副主席、輔助公務員。越南祖國陣線鄉級委員會主席是機關的首長,常任副主席是機關的副首長。

越南祖國陣線鄉級委員會有4至5名副主席,兼任各政治-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共青團、婦女聯合會、退伍軍人協會、工會、農民協會(如有),其中選擇、指派1名幹部擔任常任副主席)。

在大會期間,副主席的數量按照有權機關的指導執行。

越南祖國陣線特別區的組織機構模型,由省委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規定還明確了越南祖國陣線省、鄉級委員會的功能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