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新指南:黨員免予、不予、暫不審查紀律處分的6種情況

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繡已簽署發佈書記處的08號指南,執行中央委員會第296號規定中關於黨的檢查、監督和紀律工作的若干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黨員的紀律處分,書記處指導有常委會的黨委,在僅免去書記、副書記職務的情況下,仍保留常委會委員職務。

免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仍保留黨委委員職務。免去黨委委員職務的,不再擔任書記、副書記、常委會委員職務。

如果在前任期內被免職(一項、多項或所有職務),有權限的黨組織必須考慮並決定在後任期內免去一項、多項或所有職務,或決定免去職務、辭職。

免去主任、副主任職務的,仍為檢查委員會委員。免去檢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的,不再擔任該黨委檢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職務。

支部有支委會的,如果僅免去支部書記或副書記職務,仍保留支委職務。如果免去支委職務,同時不再擔任支部書記、副書記職務。

指南明確指出,對於違規行為已明確,黨員誠懇承認違規、缺點,自覺賠償、彌補造成的後果,有申請辭去現任職務、辭職的,考慮並決定減輕紀律處分形式。

書記處的指南還列出了黨員免予、不予或暫不審查、處理紀律處分的6種情況。

首先,黨員執行上級決定但已及時書面報告或在有權限的黨組織前保留意見,個人作出違反黨和國家法律規定的決定,當有權限的黨組織結論該決定違規時,考慮免予或減輕責任。

其次,當有權限的黨組織投票表決紀律處分形式,對照處理紀律處分的時效結果,如果已超過規定期限,黨組織、黨員有違規行為不予紀律處分。

有權限的黨組織發佈通知(書面形式)明確指出違規內容,對黨組織、黨員應適用的紀律處分形式,但因時效已過不對違規的黨組織、黨員及管理黨員的黨組織進行紀律處分。

第三,黨員實施關於創新改革的提議,得到中央規定有權限的級別允許,但未達到或僅部分達到既定目標,或遇到風險,發生損失。

此時根據指南,有權限的級別必須及時明確主客觀原因,公正評估以考慮、處理。如果已正確執行方針,動機純正,為共同利益,考慮免予或減輕責任。

第四,黨員被有權限的機關確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在認識、控制行為上存在困難,民事行為能力受限時發生違規行為,不予紀律處分。

對於這種情況,有權限的黨組織必須辦理黨員退黨手續。

第五,女性黨員在懷孕期間、產假期間、正在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或男性黨員(在妻子去世或因其他客觀、不可抗力原因)正在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的,暫不考慮、處理紀律處分。

第六,黨員患有重病,有住院治療、積極治療的醫療記錄,有有權限的醫療機關的病歷結論,可以延期,等待健康恢復後再考慮、處理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