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下午,國會討論了關於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若干條款的決議草案。據此,國會常務委員會將指定新成立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任、代表團團長和副團長。
總理指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指定同級人民委員會委員,同時指定下級行政單位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領導人職務。在鄉級,指定人民委員會委員的權限屬於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表示,指定人員是過渡性措施,具有臨時性,以確保在行政單位調整後及時完善2021-2026屆地方政府組織。這是大規模調整,同時結束了近700個縣級行政單位的活動。
指定僅適用於從現在到組織第16屆國會代表和2026-2031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前。之後,各職務將根據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進行選舉。因此,委員會建議將指定內容保留在決議中作為過渡條款,不直接納入憲法第114條,以確保該文件的長期穩定價值。

此前,同塔省法學家協會副主席範文和代表建議將指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權限交給省人民委員會主席,而不是如草案中規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他認為人民代表大會是民選機構,具有立法、監督職能,因此不適合指定屬於行政機構的人員。
他還指出草案未明確規定指定人民代表大會副職的權限,如省級或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副主任,並建議明確這一內容。“如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是指定機構,那麼在主席、副主席違反規定或受到紀律處分時,誰有權罷免或解除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職務”,他提出問題。
慶和省法學家協會主席黎春申代表也擔憂,指定政府職務而非選舉將影響選民的民主權利。他建議起草主持機構更清楚地解釋和具體規定,以確保實施中的透明和民主。
國會將於6月16日表決通過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