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補充領導去世可舉行高級別葬禮的情況

司法部已公佈審查檔案草案修改、補充政府2012年第105號法令關於組織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的一些條款。草案由文化、體育和旅遊部制定。

在草案中,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明確指出2012年第105號法令頒佈、實施後的許多結果。

然而至今,法令中的一些規定未能跟上當前形勢,還收到了關於可行性、合理性的不同意見。

因此,提出修改、補充法令以克服一些規定的限制,確保在認識和實施中的一致,保證可行性、合理性,符合民族風俗習慣和文明、節約、莊重。

根據現行規定:政治局決定對為黨、國家和人民的革命事業做出巨大貢獻,在國內和國際上有很大威望的其他高級幹部組織國葬。

而在草案中,起草機關提議修改為:對為黨、國家和人民的革命事業做出巨大貢獻,在國內和國際上有很大威望的其他高級幹部組織國葬,由政治局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議修改、補充關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因違規、缺點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按規定退休的葬禮制度。

根據現行法令第5條關於國葬的規定。其中規定,擔任或曾擔任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等職務之一的幹部去世時,組織國葬。

草案提議補充規定,對於因違規、缺點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按規定退休的擔任上述職務之一的人去世,葬禮按高級別葬禮形式組織。

現行法令第21條規定了國家級別葬禮。其中規定,擔任或曾擔任某些職務的幹部去世時,組織國家級別葬禮,包括: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副總理、國會副主席、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大將、上將等。

草案提議補充規定,對於因違規、缺點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按規定退休的擔任上述職務之一的人去世,葬禮按高級別葬禮形式組織。

被處以免職紀律處分的,葬禮按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形式組織。

在關於組織高級別葬禮的規定中,草案法令提議補充規定,對於去世的人是中央委員會委員(除被組織國葬和國家級別葬禮的職務外)因違規、缺點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按規定退休的,葬禮按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形式組織。

此外,草案法令還補充了其他內容,如鼓勵限制在棺材蓋上使用玻璃窗,逐步使用無玻璃窗的棺材,鼓勵組織、個人在弔唁中使用輪換花圈等。

此外,草案還補充了限制撒紙錢的規定。根據草案說明,撒紙錢是葬禮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然而,目前這一做法不僅浪費錢財,還造成環境汙染,影響城市美觀。

因此,建議規定在葬禮中限制撒紙錢,以適應葬禮組織的實際情況。

同時,讓民眾逐步改變認識,朝著認真執行符合民族風俗習慣和文明、節約、莊重的喪葬儀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