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與旅遊部正在起草修訂草案,對關於組織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的第105/2012號法令進行若干補充。據此,葬禮組織有四種形式:國葬;國家級別葬禮;高級別葬禮;幹部、公務員、職員葬禮。

擔任或曾擔任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國會主席等職務之一的幹部去世時,將舉行國葬。

草案的新點是補充規定,對於擔任上述四個職務之一的人去世,如果已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因違規或過失退休,則葬禮將按高級別形式舉行,而非國葬。

對於為黨、國家和人民的革命事業作出巨大貢獻和功績,在國內和國際上有威望的高級幹部,舉行國葬將根據政治局的決議執行。

提議不為有違規行為的高級幹部舉行國葬

擔任或曾擔任以下職務之一的幹部去世時,將舉行國家級別葬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副總理;國會副主席;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武裝力量大將;武裝力量上將是1945年8月起義前的革命活動幹部。

起草機關提議補充規定,對於擔任上述職務之一的人去世,如果已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因違規或過失退休,則葬禮將按高級別形式舉行。對於被免職的幹部,葬禮將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形式舉行。

現任或曾任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的幹部(除舉行國葬和國家級別葬禮的職務外);1945年1月1日前參加革命活動的幹部(革命老前輩)或在抗美時期(1954-1975年)一直在南方活動的幹部,被授予獨立勳章一等以上;社會、文化、科學活動傑出人士(被授予胡志明獎-個人獎)並被授予獨立勳章一等以上;社會、文化、科學活動傑出人士是人民武裝力量英雄、勞動英雄,正在工作或已退休,去世時將按高級別形式舉行葬禮。如果這些人被降職或免職,葬禮將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形式舉行。

新草案補充規定,對於去世的人是中央委員會委員(除舉行國葬和國家級別葬禮的職務外),已被有權機關免職、停職、提前退休、因違規或過失退休,則葬禮將按普通幹部、公務員、職員的形式舉行。

根據現行規定,國葬的舉行時間為兩天。在此期間,全國各機關、辦公室和越南在國外代表機構降半旗,懸掛喪帶,不組織公共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