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教師在行政事業工資體系中薪資最高。根據法律規定,他們還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和地區條件享受職業優惠津貼和其他津貼。
享受更高工資和津貼政策的對象包括:學前教育階段的教師;在少數民族、山區、邊境、海島地區工作的教師;在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工作的教師;在特殊學校教學的教師;實施融合教育的教師;或在一些特定行業、職業教學的教師。
在特定行業、職業工作的教師,如果政策重疊,將享受現行政策中的最高水平。

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對教師的支持政策體系,包括:根據工作性質和地區發放的補貼;培訓、進修支持;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關懷;對從事掃盲、普及教育、派遣、加強教學、跨校教學、分散教學點教學的教師發放流動津貼等。
對於在山區、邊境、海島、社會經濟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教師,或在特殊學校、融合教育、少數民族語言教學、加強越南語、才能和藝術教學的教師,如果尚未安排公務住房或集體住所,將獲得相當於租房費用的支持。此外,他們還可以獲得在困難地區工作時的交通費用支持。
法律還增加了吸引和重用教師的政策組,針對高水平、特殊才能、在困難地區工作或參與關鍵領域教學、研究的人員。這些政策包括在招聘、接收中的優先;工資、津貼支持;培訓、規劃、任命;工作條件和設備;福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支持。
法律還具體規定了教師不得從事的行為(第11條),如:在學生之間進行歧視;在招生、評估中作弊;強迫補習或收取違規費用;利用教師職務違法。阮德維表示,法律不禁止補習,但嚴禁強迫學生補習——這是為了解決當前補習氾濫的問題。
教育部門被授予主動招聘教師的權力
《教師法》的一個重要點是授予教育部門在招聘教師隊伍中的主動權。教育和培訓部部長將規定幼兒園和普通教育教師的招聘。
在公立職業教育和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教育機構的負責人被授予直接招聘教師的權力。對於非公立教育機構,招聘權力屬於機構負責人,根據該單位的組織和運作規定。
在人民武裝力量的學校中,教師的招聘由國防部長或公安部長規定。對於其他類型的教育機構,招聘權力根據教育和培訓部長的規定執行。
據阮德維介紹,公立教育機構的教師是公務員,因此招聘必須遵守公務員的法律規定。然而,法律草案還增加了一些在招聘教師時的特殊要求,如招聘內容基於職業標準,考試方式必須包含教學實踐內容等。
《教師法》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