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大多數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廣告法》若干條款的修訂和補充法案,其中新增了許多規定,以加強對名人、社交媒體影響者參與廣告時的責任。

根據新法律,廣告產品的傳播者——包括名人、專家、擁有大量粉絲的社交媒體賬號持有者——必須核實廣告僱主的可靠性,並檢查與產品、商品、服務相關的文件。如果尚未使用或不瞭解產品、商品、服務,則不得介紹、廣告該產品。此外,他們還必須明確告知正在進行的廣告活動,在發佈內容之前和期間。

廣告產品的傳播者有權獲得關於產品、服務、廣告僱主組織或個人的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以及廣告條件的相關文件。同時,他們有責任遵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並對自己推廣的信息負責。

進行廣告的個人和組織有義務申報並繳納由此活動產生的收入的稅款。當被國家有權機關要求時,他們必須提供與廣告內容相關的完整文件。

法律還要求在廣告產品中使用越南語時,必須確保語言清晰、易懂,準確傳達內容。

名人在'不瞭解產品'時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文化社會委員會主席阮德榮表示,目前實際情況是,一些名人、影響者參與虛假廣告,宣傳假冒偽劣商品,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因此,法案增加了具體義務,以提高廣告活動鏈中的個人責任,特別是對內容傳播者。

對於網絡空間的廣告,法律要求社交媒體平臺必須為用戶提供功能,以區分廣告內容與普通內容。用戶在進行廣告時,也必須在贊助內容和個人內容之間明確標識。

在線廣告活動必須遵守關於廣告、網絡安全、個人數據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兒童權益的規定。廣告者還必須對由此服務產生的收入進行稅務登記、申報和繳稅。

法律還規定,不得在違反法律的內容中、旁邊或附近放置廣告產品;不得在違反法律的數字平臺、社交媒體、在線應用程序上進行廣告。

法律還新增了許多被禁止的廣告行為,其中包括違反歷史傳統、文化、社會道德的廣告;沒有合法文件證明比較內容的與其他組織、個人的產品、商品、服務進行比較的廣告。

違反廣告法的組織和個人將根據規定受到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違規者有責任賠償。在機關或有權限的個人作出錯誤決定導致損害的情況下,也必須依法賠償。

《廣告法》若干條款的修訂和補充法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