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154/2025號法令明確規定了五組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屬於考慮精簡編制的對象。
第一組,公務員、職員;鄉鎮級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
第一組,公務員、職員;鄉鎮級公務員和按照勞動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員,如果屬於以下情況之一,將適用政府規定的公務員制度和政策(簡稱勞動者):
因機構重組而多餘的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除享受政府單獨規定的政治體系機構重組政策和制度的人員外。
因機構重組而停止擔任領導、管理職務或任命、選舉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職員,其職務工資或領導職務津貼低於機構重組前的水平,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除享受政府單獨規定的政治體系機構重組政策和制度的人員外)。
因機構重組而停止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職員,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
因上級機關決定或事業單位為實施自主機制而重新安排人事的多餘人員。
因工作崗位結構調整而多餘的公務員、職員,但無法安排其他工作或安排其他工作但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
未達到所擔任工作崗位專業、業務標準的公務員、職員,但沒有適合的其他工作崗位安排且無法安排再培訓以標準化專業、業務的,或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
在上一年或精簡編制年度考核中未完成任務或完成任務但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
在上一年或精簡編制年度中因病假累計達到或超過200天的公務員、職員,有社會保險機關按規定確認的。
在上一年或精簡編制年度中因病假累計達到或超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最多天數的公務員、職員,有社會保險機關按規定確認的,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
第二組,按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員,非專職活動人員
第二組,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執行政府規定的公共事業單位專業崗位和工作崗位名單中的專業、業務工作,因上級機關決定或機構重組而多餘的人員。
除享受政府單獨規定的政治體系機構重組政策和制度的人員外。
第三組,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執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的輔助、服務工作,因機構重組而多餘的人員。
除享受政府單獨規定的政治體系機構重組政策和制度的人員外。
第四組,鄉鎮級非專職活動人員,自實施地方政府兩級模型之日起立即停止工作。
第五組,因上級機關決定而多餘的村莊、居民區非專職活動人員,自決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