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青年在線》提問,讀者Tuấn Sơn寫道:“我聽說即將允許居民選擇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地點。請問這一規定是怎樣的?”。
不強制在土地所在地提交土地登記申請
Ngô Gia Hoàng碩士(胡志明市法律大學商法系)解釋:
2025年6月12日,政府頒佈了第151/2025/ND-CP號法令,規定了地方政府兩級權限的劃分,土地領域的權力分配和分級。該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執行至2027年3月1日前。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土地登記手續和申請,第151號法令有一個新點:擴大了在省級範圍內選擇土地登記申請地點的權利。
目前,根據第101/2024/ND-CP號法令第21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關於土地基本調查;土地登記、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信息系統,明確規定了首次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申請的地點,根據主體類型(個人、組織、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和接收行政級別區分。
具體:
– 首次土地登記、與土地相關的財產登記:個人和社區在“一站式”部門提交申請;組織、宗教組織、具有外交職能的外國組織、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及有外國投資的經濟組織可以選擇在“一站式”部門或土地登記辦公室提交申請。
– 土地變更登記:個人、社區和定居國外的越南人可以選擇在“一站式”部門、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分支機構提交申請。
特別是,對於家庭戶、個人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住宅用地、花園、池塘、宅基地的面積重新確定,按照《土地法》第141條第6款的規定,應在“一站式”部門提交。
組織、宗教組織、具有外交職能的外國組織、有外國投資的經濟組織、外國組織、外國個人可以選擇在“一站式”部門或土地登記辦公室提交申請。
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財產所有權接收方,則按照接收方的身份提交申請。
然而,根據第101/2024/ND-CP號法令提交土地登記申請通常與土地所在地相關。
例如,個人住在A縣但在B縣有土地,變更土地登記時必須在B縣的“一站式”部門/B縣的土地登記分支機構提交申請——即土地所在地。
第151/2025/ND-CP號法令的新點是允許居民和企業在省級範圍內選擇土地登記申請地點,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必須在土地所在地提交。
根據第151/2025/ND-CP號法令第18條第1款:“第101/2024/ND-CP號法令第21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申請提交,申請人可以選擇在省級範圍內的任一地點提交申請”。
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不再組織縣級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
取而代之的是,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設在鄉級行政單位或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的聯鄉、坊區域(第151/2025/ND-CP號法令第16條第2款)。
因此,從2025年7月1日起,居民不再受限於必須在土地所在地提交申請,而是有權選擇省內任一鄉,或在土地登記辦公室(省級),或設在鄉級/聯鄉行政單位的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提交申請。
這有助於縮短往返時間,減輕人口密集申請點的負擔,提高土地領域為居民和企業服務的效率。
不將規劃確認、爭議、土地使用穩定性的確認單獨作為手續
第151/2025/ND-CP號法令第18條第3款明確規定,在縣級、鄉級行政單位重組的背景下,土地行政手續處理機構的責任。
據此,土地使用者在地方政府兩級重組後,不必進行與土地相關的檔案、文件的調整。
這一規定避免了繁瑣,減少了文件混亂,最大限度地節省了居民的時間、精力和成本,同時確保了行政過渡的順利進行和高效。
第151/2025/ND-CP號法令第18條第4款還旨在簡化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7、138、139和140條首次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的手續(主要是對尚未獲得證書的家庭戶、個人正在穩定使用的土地的權利確認)。
根據新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在首次頒發證書時,不再需要單獨進行與規劃相符、無爭議、土地使用穩定的確認。
取而代之的是,這些內容將在頒發證書的檔案中直接考慮、評估和體現,不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手續。
這有助於縮短檔案處理流程,避免在檢查、核實過程中已經進行的行政確認重複,減少鄉級人民委員會和居民的行政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