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和公務員將在未休完年度假期時獲得補償

根據計劃,今天上午國會將表決通過《幹部、公務員法》(修訂案)。

此前,內政部長范氏青茶已簽署政府報告,提交國會接受並解釋代表們對法案的討論意見。

有意見建議審查和完善規定,以確保幹部、公務員的權益和動力,其中包括公平的工資、獎金政策,並與績效和工作條件掛鉤。

政府明確表示,提交國會徵求意見的法案已補充了幹部、公務員根據所擔任職位的工作結果和產品享受其他收入的權利,符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條件。

根據這一規定,政府將指導職能部門研究,針對每項工作規定支出標準(除工資支出外),以確保幹部、公務員的收入與工作結果、效率和生產力掛鉤。

從而激勵幹部、公務員在確保收入與勞動價值相稱的基礎上提高工作質量,“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逐步解決收入平均化的問題。

具體而言,關於幹部、公務員在工資、獎金及與工資相關的制度方面的權利,修訂法案規定,根據所擔任職位的工作結果和產品享受工資、獎金及其他收入,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條件。

幹部、公務員按規定享受加班費、夜班工資、出差費及其他制度。

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或從事繁重、有害、危險職業和工作的幹部、公務員,按規定享受津貼和優惠政策。

有意見建議增加幹部、公務員年度休假天數,並可在整個工作期間累計休假天數。有意見對未休假天數支付相當於工資的額外款項的規定表示擔憂。

政府表示,關於幹部、公務員年度休假天數的安排,需基於《勞動法》的規定,以確保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普遍性和和諧性。

未休假天數支付相當於工資的額外款項的內容,按現行法律規定,以確保幹部、公務員因任務要求無法安排休假或未使用完年度休假天數的權利。

《幹部、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規定,幹部、公務員按規定享受年度休假、節假日、春節、個人事務假、無薪假。

因任務要求,幹部、公務員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年度休假天數的,除工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未休假天數的工資的額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