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3日,內務部副部長武戰勝向中央機關、省市發出第4177號文件,指導執行第178號/2024號法令和第67/2025號法令。
集中解決四組幹部、公務員的政策
內務部要求各部委、地方部門在考慮解決幹部、公務員、職工的政策、制度時,應集中解決四組對象的政策。
–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組。
– 不能滿足任務要求的組。
– 不能滿足當前擔任職位專業、業務標準的培訓水平的組。
– 健康狀況不佳影響執行職能、任務結果的組。
其中,關注留住那些距離退休年齡還有10年以上、有工作能力、為機關、組織、單位做出許多貢獻的幹部、公務員、職工。
內務部要求各部委、地方部門在收到幹部、公務員、職工和職工的辭職申請時,應及時、迅速、按規定解決。
同時,確保為因組織機關、行政單位調整而離職的幹部、公務員、職工和武裝力量提供合法的權益。
主動平衡、安排財政資源,按照財政部的指導,及時支付已有離職決定的案例的政策、制度。
在財政資源遇到困難的情況下,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彙總後向有權限的級別報告,供考慮、決定。
對於在2025年6月30日前已有離職決定的人,必須在6月30日前迅速完成支付。
內務部還建議,交給幹部組織處處長或辦公室主任(對於各部委)、內務局局長(對於地方)每週二定期快速報告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供內務部彙總後向有權限的級別報告每週進度。
同時,及時反映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障礙,向內務部尋求指導、解決或彙總後向有權限的級別報告,供考慮、決定。
立即考慮希望離職的幹部、公務員
內務部還明確了一些在解決政策、制度時的方向。
在行政單位調整、地方政府兩級組織過程中,如果幹部、公務員、職工有立即離職的意願,則地方黨委、政府根據規定考慮、決定立即離職,並立即享受第178號法令、第67號法令修改補充的政策、制度。
對於解散、終止活動的機關、組織、單位,如果幹部、公務員、職工有離職意願,則在解散、終止活動前,機關、組織、單位的負責人與同級黨委、政府一起考慮、決定,或向有權限的級別報告,供考慮、決定,不需要執行隊伍質量評估。
在組織機關調整過程中,如果現有編制低於有權限級別規定的編制框架,則只考慮、解決不能滿足任務要求或不符合幹部、公務員標準的案例。
在組織機關調整穩定後,將按照幹部、公務員、職工的管理分級進行招聘,與結構調整、提高隊伍質量相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