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部長范氏青茶已向各省、市委、省人民委員會、市政府發出4168號文件,指導有關組織機構和行政單位調整的一些內容。
根據該文件,內政部提出了關於轉換村、居民小組以及因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名稱重複而更名的具體指導。
具體而言,暫時保留新鄉級行政單位中的村、居民小組,直到政府有新規定。
在鄉級行政單位中確定居民社區組織類型,按照基層民主實施法的規定執行。
村、居民小組的組織如下:
村組織在鄉、特別區(鄉、特別區之下是村);居民小組組織在坊(坊之下是居民小組)。特別區根據法律規定被承認為城市類型(富國特別區)的,特別區之下是居民小組。
合併、調整鄉、鎮與坊以成立新坊的情況:在新坊中統一組織居民小組。
合併、調整鎮與鄉以成立新鄉的情況:在新鄉中統一組織村。
內政部部長范氏青茶的文件還指出,地方政府組織法(修訂)規定,鄉級人民議會有權成立、重組、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小組。
在此基礎上,因調整後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名稱重複而轉換村、居民小組及更名的執行如下:
關於將村轉換為居民小組或將居民小組轉換為村: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列出需要轉換為居民小組的村或需要轉換為村的居民小組名單,提交同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關於因名稱重複而更名村、居民小組:新鄉級人民委員會制定方案,徵求村、居民小組家庭代表選民意見,如果超過50%的家庭代表選民同意,則鄉級人民委員會完善方案,提交鄉級人民議會審議決定。
如果各省、市已在地方政府組織法(修訂)生效前,在2025年調整後新形成的鄉級行政單位中執行了村、居民小組的轉換或因名稱重複而更名,則不再執行上述內容。
內政部建議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動執行指導內容,及時報告、反映困難、障礙,以便彙總,提交有權機關審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