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如果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申請入籍越南。未成年人隨父母或父母一方申請入籍,或者父母是越南公民的,可以免除這一條件。
申請入籍的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越南的文化和風俗;掌握足夠的越南語以便融入社會;在越南常住至少5年並有能力保障生活。
然而,那些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是越南公民的人;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人;或者對國家有利的人,可以免除語言、居住時間和生活保障的條件。
司法部長阮海寧表示,新法律為外國投資者、專家、科學家入籍創造了更便利的條件,從而吸引高質量資源。國家還允許他們在有親屬是越南公民且得到國家主席批准的情況下保留外國國籍。居住在國外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在越南代表機構提交申請。

入籍時允許使用非純越南語的名字
法律規定,申請入籍越南的人必須有越南語或越南其他民族語言的名字。如果申請入籍越南同時申請保留外國國籍的人,可以選擇越南名字和外國名字的組合。申請入籍越南的人選擇的名字將明確記錄在入籍越南的決定中。
此前討論時,一些國會代表建議不應硬性規定必須有越南語名字,可以是越南化的名字,或者允許使用申請入籍越南的人的原始名字,以確保國際融合。
公務員只能有一個國籍,特殊情況除外
法律明確規定“只能有一個越南國籍並且必須在越南常住”適用於四類人群,並且僅對公務員、職員群體規定例外,以吸引對國家有利的卓越人才。
具體來說,參加選舉、被選舉、批准、任命、指定擔任黨、國家、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和地方政治社會組織的職務、職稱的人員;在機要組織工作的人員;參加武裝力量的人員必須是隻有越南國籍並且在越南常住的人。
公務員、職員也屬於“只能有一個國籍”的範圍,除非對國家有利,不損害越南的國家利益並且必須在越南常住。國會授權政府詳細規定這一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