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省級單位可重新發放丟失的紅皮書

農業與環境部剛剛發佈了編號為2304的決定,公佈了土地管理領域的行政程序,屬於該部國家管理職能範圍。其中,省級單位被授權在丟失情況下重新發放紅皮書。

根據編號為2304的決定,農業與環境部管理範圍內的行政程序被修改、補充、替代,包括48項行政程序,其中2項為中央級行政程序,32項為省級行政程序,14項為鄉級行政程序。

關於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紅皮書)的發放,省級單位執行登記、發放紅皮書的程序,對於因邊界變更而面積增加的土地;

因丟失而重新發放紅皮書;更正已發放的紅皮書;收回因土地使用者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者發現並收回後重新發放的不符合土地法律規定的紅皮書。

省級單位還對在2024年8月1日之前已轉讓土地使用權但轉讓方尚未按規定程序轉讓權利的情況進行登記、發放紅皮書。

關於土地分配、租賃、用途變更,省級單位將執行以下程序:對於不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不通過投資者選擇招標進行土地分配、租賃土地的項目,進行土地分配、租賃土地、變更土地使用目的。

省級單位還有權分配土地和分配森林;租賃土地和租賃森林;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時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對國家分配土地進行首次土地登記;分割或合併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