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回土地用於核電項目的人獲得土地補償和資金支持

6月26日,在寧順省人民議會第十一屆第27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國家收回土地實施寧順核電項目時,關於補償、支持、重新安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

這項決議由寧順省人民委員會提交,並由省人民議會通過,旨在確保被收回土地的民眾權益,同時為國家重點核電項目的實施創造便利條件。

決議規定,適用實施的對象是在寧順核電項目中被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相關的財產所有者以及相關的國家管理機構。

在寧順核電項目中被收回土地的民眾將享受特殊支持機制,包括培訓、職業轉換和就業尋找的支持,根據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補償金額為同類農業用地價格的5倍乘以1.5。

關於地上財產的支持,決議規定,對於符合土地補償條件但不符合財產補償條件的,支持金額可達財產單價的80%。

不符合土地補償條件的,也將獲得由省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房屋、建築物、構築物價值的50%支持。

被收回土地用於核電項目的人獲得土地補償和資金支持

被收回農業用地並獲得重新安置土地的家庭,除了獲得土地補償外,還將獲得每平方米30,000越南盾的生產穩定支持,用於投資種植、養殖、農業推廣、林業推廣和其他技術活動。

此外,該決議還規定,對於被收回土地並獲得住房補償或在新安置地點獲得住房安排的家庭和個人,將獲得6個月的生活水電費支持。

支持標準為不超過4人的家庭每月750,000越南盾。每增加一人,支持金額增加10%(即750,000越南盾的10%)。

寧順省人民議會授權省人民委員會根據權限組織實施該決議,同時省人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省人民議會代表將監督執行情況,確保公開、透明和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