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敲定'多項特殊機制與政策建設核電站

6月27日上午,441/442名出席代表贊成,1名代表未投票,國會今天通過了《原子能法》。

新法規定了投資、建設核電項目、核反應堆研究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法律規定國家加強發展和應用原子能以和平為目的,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有助於確保能源安全;優先投資,多元化資金來源以發展和應用原子能。

國家確保國家預算用於原子能領域的科學研究和科技發展;建設和運營國家環境輻射監測和預警網絡。

有關於培訓、培養、吸引、使用、重視人力資源的優惠機制;投資於原子能領域研究、培訓機構的物質技術基礎、設備裝備和實驗室。

新法規定了過渡條款,關於投資、建設核電項目、核反應堆研究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在本法生效前已頒佈的。

這些機制和政策將繼續執行,直到有文件廢止或被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替代。

在本法生效前已決定投資方向的核電項目,將按照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執行,在相同級別的規劃、區域規劃、省級規劃或技術性、專業性規劃尚未更新、調整、補充的情況下。

在國會表決通過前,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黎光輝表示,關於政策的內容已被採納、修改,具有原則性,並交由政府詳細規定。

這些內容包括關於支持培訓、人力資源待遇、社會化、加強原子能領域國際合作的條款。

關於核電站,法律草案已經審查、修改了與投資、建設、運營、終止核電站運營相關的內容。

同時,草案還規定了在核電站整個生命週期內監督安全和確保安全的條款,確保法律體系的連貫性,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指導。

法律草案規定了過渡條款,對於在本法生效前已頒佈的投資、建設核電項目、核反應堆研究項目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交由政府頒佈法律規範性文件,及時調整、解決困難和障礙,並採取措施推動正在實施的核電項目的進度。

由於輻射安全、核安全和核安保是特別重要的問題,法律草案規定了國家輻射與核安全機構,確保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要求、越南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越南的實際情況。

法律草案還單獨一章規定了輻射安全、輻射防護、核安全和核安保,其中包括關於放射性廢物、使用過的放射源和使用過的核燃料的存放、處理、埋葬地點的條款,這些地點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區域規劃、省級規劃、原子能發展和應用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中確定。

法律提出了建設核電站地點的多項具體條件。

據此,投資方有責任調查、詳細評估建設核電站的地點,基於可能從外部影響核電站安全的自然和人為因素。

此外,選擇還必須考慮到核電站的輻射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傷害;人口密度、分佈以及輻射事故、核事故的應對措施。

同時,核電站的選址還必須考慮國防、安全、秩序、地點的安全性,包括非法侵入、破壞、恐怖襲擊的風險以及在建設、試運行、運營和終止核電站運營過程中影響安全和安保的因素。

總理審查、批准核電站建設地點。地點的批准在決定投資建設核電站之前或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