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7日上午,447名代表中有440人贊成,國會通過了《越南祖國陣線法》、《工會法》、《青年法》和《基層民主實施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案。
確保工會費繳納對象的公開透明
法律規定,不在行政機關、武裝力量、完全由國家預算支付工資的事業單位中建立工會組織。
法律明確規定,工會費的繳納對象是“企業、不完全由國家預算支付工資的事業單位、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會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使用勞動力的機關、組織、單位”。
然而,不完全由國家預算支付工資的事業單位仍然有工會組織,並且是工會費的繳納對象。
為了確保明確和一致,法案授權政府具體規定“不完全由國家預算支付工資的事業單位”。
在國會表決通過法律前,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主席杜文戰表示,這一調整旨在符合政府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自主程度的規定,同時確保工會費繳納對象的公開透明,並便於實施。
關於工會財務管理使用的新規定
關於工會財務的管理使用,有意見建議明確工會持有資本的企業中資產的管理使用,以避免法律空白,特別是當工會資產來自不同來源(國家預算、資產轉讓、會員貢獻)時。
對此,主席團表示,已取消關於工會持有100%註冊資本或超過50%註冊資本/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企業中工會資產的管理、使用、開發的規定。
據此,《國家在企業中的資本管理和投資法》已規定了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越南祖國陣線、越南合作社聯盟投資的企業中資本的管理和投資,為工會所屬企業的活動創造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因此,工會企業將按照《企業法》運作,總工會將按照關於企業資本投資管理的法律規定進行管理,不會產生法律空白。
關於公共資產的管理、使用、開發,有意見建議這些資產的管理應遵循《越南祖國陣線法》。
然而,主席團認為這一內容不屬於《越南祖國陣線法》的調整範圍。
調整後,這些級別的工會資產的管理、使用、開發將繼續按照工會法律、公共資產管理使用法律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案補充規定,每年越南勞動總聯合會向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會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主席團表示,補充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符合越南祖國陣線機構精簡的主旨,當工會“隸屬於”越南祖國陣線時。
這確保了第一級預算單位與第二級預算單位之間的一致性,符合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政治局第304號決定全面領導、指導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資產、財務管理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