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7日上午,以435/443名出席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關於信用機構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過的法律規定國家銀行決定對信用機構提供有擔保資產和無擔保資產的特別貸款。此前,這一權限屬於總理。
國家銀行行長阮氏紅在解釋這一內容時強調,國家預算的特別貸款僅在信用機構面臨流動性困難,或為實現恢復、強制轉移以確保系統安全、保障存款人權益時進行。
修改補充的信用機構法還規定,購買和處理債務的單位有權扣押不良貸款的擔保資產。
這一操作僅在信用機構與借款方事先達成協議時進行。
被扣押的擔保資產不是已在法院受理但尚未解決或正在解決的爭議案件中的資產。
為防止濫用扣押資產的權利,法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信用機構不得采取違反法律禁止、違背社會道德的措施。
此前,在討論這一內容時,國會代表建議補充地方政府與縣級公安機關之間的協調機制,以適應被扣押資金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這一點,國家銀行行長阮氏紅表示,法律僅規定在扣押資產過程中縣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參與,基本符合行政單位、兩級政府的重新安排。
為確保扣押資產的嚴格實施,政府提議僅按補充規定擔保資產扣押必須滿足政府規定的條件的方向修改法律草案。
基於這一補充規定,起草機構將與相關機構、部門(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合作,研究信用機構有權扣押的不良貸款擔保資產的條件。
政府表示,此舉旨在具體化根據政治局第68號決議發展私營經濟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