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國會以426/440的贊成票通過了《鐵路法》(修訂版),其中規定地方政府在扣除賠償、支持、重新安置及相關費用後,可以保留國家鐵路沿線土地開發收入的50%。其餘部分上繳中央預算。對於地方鐵路,各省市可以保留全部收入。

法律允許省級人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審查和批准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沿線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發展(TOD)區域的規劃。省市還可以批准地方鐵路的工程方案、位置和總平面圖。

各省有權調整TOD區域內的經濟技術指標、土地使用功能和建設規劃參數,只要不超過當地及鄰近地區技術-社會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特別是,地方政府可以決定TOD區域的範圍並實施單獨的程序,無需重新進行土地使用規劃調整、土地使用計劃和城鄉規劃的審批程序。

在中央直轄市總體規劃尚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已批准的省級規劃組織制定、審查和批准與線路、工程位置和TOD區域相關的方案。TOD區域規劃、土地使用計劃及相關規劃批准後,必須及時更新和公佈。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使用地方預算實施獨立公共投資項目,按照TOD區域規劃進行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以創造土地儲備用於拍賣,服務於鐵路項目的再投資。

地方政府保留50%國家鐵路沿線土地開發收入

一系列優惠措施以發展鐵路基礎設施和工業

法律規定了一系列優惠和支持政策,以吸引鐵路領域的投資。其中,國家優先分配預算用於發展、升級和維護國家及地方鐵路基礎設施,發展鐵路工業和專業人才培訓。鐵路沿線的地區將動員資源進行賠償、支持重新安置和投資項目範圍內的一些基礎設施項目。

鐵路經營組織和個人可以免除或減少服務於鐵路活動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可以接觸國家投資信貸來源,政府在投資發展基礎設施、購買設備、機車、車廂或服務於鐵路工業時提供貸款擔保或優惠貸款支持。

此外,參與經濟困難地區鐵路經營的組織將獲得部分預算資金和優惠信貸資金的支持。城市鐵路公共交通客運活動將獲得補貼。企業還將優先或強制使用國內商品和服務,除非是新造機車、車廂或需要特殊技術的鐵路建設項目。

投資於鐵路工業或經營鐵路基礎設施的企業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特別是,採用公私合作(PPP)模式的鐵路項目,國家將從預算中全額保障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費用,不計入國家參與項目的資本比例。賠償部分可以分離為獨立的公共投資項目。

靈活選擇投資者機制,嚴格控制轉讓

法律規定投資者不得將項目、項目企業或相關資產轉讓給外國組織、個人或外資組織。對於國家鐵路項目,由有權機關選擇投資者在當地發展TOD,各省可以指定投資者。

如果項目以PPP形式投資,有權機關可以通過限制性招標、指定招標或其他適當形式選擇投資者,前提是投資者證明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經驗或與有類似項目經驗的合作伙伴達成合作協議。

在採用指定或限制性招標形式前,有權機關必須書面徵求國防部和公安部關於國防、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保障要求的統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