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對非法解僱員工的行為處以最高4億越南盾罰款或1-3年監禁

上述內容由公安部起草的2025年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

在此次草案的第162條中,公安部提議提高對違反規定強迫辭職或非法解僱員工、公務員、職員的行為的罰款金額。

據此,因個人利益或動機強迫公務員、職員辭職,非法解僱員工,或強迫、威脅他們辭職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罰款2000萬至2億越南盾,或最高1年的非監禁改造,或3個月至1年的監禁。

如果行為針對兩人以上,針對孕婦、撫養12個月以下嬰兒的人,導致受害者自殺或造成非常嚴重後果的,刑罰將提高到1億至4億越南盾或1至3年監禁。

除了上述刑罰外,犯罪者還可能被禁止在1至5年內擔任特定職務。

因此,與2015年刑法相比,兩個刑罰框架的最高罰款金額都翻了一番,而監禁期限保持不變,但適用範圍更廣。

在提交給政府的155號文件中,公安部評估認為,許多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過於寬鬆,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不符合犯罪情況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未能幫助解決社會中的突出問題。

此外,2019年勞動法第41條仍要求企業重新接收員工,支付全額工資,為失業期間繳納社會保險,並至少賠償兩個月工資。

因此,新規定起到了第二層保護的作用,增加了強制性,但不替代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