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全國有34個省級公安機關和3,319個鄉級公安機關

6月28日上午,公安部表示,根據政治局的指導和國會、國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級和鄉級行政單位調整的決議,公安部長於6月22日頒佈了決定,將52個省級公安機關按照新的行政區劃調整為23個主要單位。

據此,全國有34個新的省級公安機關和3,319個鄉級公安機關(包括2,621個鄉公安;687個街道公安;11個特別區公安),自7月1日起生效。

上述決定由公安部於6月28日(針對省級公安機關)組織公佈,並由各省、直轄市公安機關於6月29日(針對鄉級公安機關)組織公佈,以確保從7月1日起高效、順暢、不間斷地運作。

公安部繼續審查、調整工作分工,按照相關規定對幹部進行安排和政策實施。完善與新的組織模式相對應的黨組織。

同時確保所有條件,按照新的行政單位組織地方公安機關,運作順暢、高效,充分發揮“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貼近人民,緊密聯繫人民,“人民需要時,人民困難時有公安”。

公安部要求各地方公安機關嚴格執行黨、國會、政府和部長關於行政單位調整和合並的方針、規定和要求。

注重完善制度,集中、緊急審查、完善工作流程,向人民廣泛提供關於省級和鄉級公安機關地址以及接收犯罪舉報、處理公安行政手續的地點的信息。

不中斷公安機關以及機構、組織、企業和個人的正常運作。

全體人民公安力量集中力量,採取措施,確保中央關於行政單位合併和組織機構精簡的決議和決定的實施安全。

主動預防、打擊、嚴肅處理利用破壞、破壞安全、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