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社會保險法自7月1日起生效,擴大了強制和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男性勞動者的產假制度。
在強制社會保險區域,政策將男性勞動者的產假時間從之前的30天延長至妻子生育後的60天。勞動者可以分多次休假,只要總休假天數不超過規定,且最後一次休假在妻子生育後的前60天內。
休假天數保持不變,具體如下:妻子順產時5個工作日;妻子剖腹產或生育不足32周的嬰兒時7個工作日;妻子生育雙胞胎時10個工作日,生育三胞胎及以上時,從第三個孩子起每多一個孩子增加3個工作日;妻子剖腹產生育雙胞胎時14個工作日。如果生育三胞胎及以上且需要剖腹產,男性勞動者從第三個孩子起每多一個孩子增加3個工作日。

修訂後的法律將強制參加社會保險的女性勞動者每次產檢的休假時間從目前的一天增加到兩天,不分地理位置或胎兒健康狀況。而之前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每次產檢才能休假兩天。因病理或意外原因終止妊娠的女性勞動者均可享受產假制度,現行法律僅適用於病理終止妊娠的情況。
新政策提高了不幸遇到問題的女性勞動者計算休假天數時的胎兒周齡。具體來說,女性勞動者在胎兒13至不足22周時休假40天;胎兒22周及以上時休假50天。而現行法律規定上述休假時間適用於胎兒不足25周的情況。
修訂後的法律將更多群體納入強制社會保險和享受產假制度的勞動者範圍。其中包括簽訂一個月及以上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即使雙方以其他名稱達成協議但內容體現為有償工作、工資及一方的管理、運營、監督。
此外,還包括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國有企業和合作社的管理職位;鄉村、街道非專職工作人員;非全職工作者;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公民,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且工作滿12個月及以上時,屬於強制社會保險參保群體。
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企業管理層、檢察官、國家資本代表、合作社選舉產生的管理層每月按社會保險參與工資的3%繳納疾病和生育基金。其餘群體由僱主按相同比例代扣代繳。
對於自願社會保險,首次對生育的女性勞動者和有妻子生育的男性勞動者實施生育津貼。條件是該人在生育前12個月內自願參加社會保險或在強制和自願兩個區域累計參加滿6個月及以上。
每生育一個孩子給予200萬越南盾的生育津貼,由國家預算支付。政府根據社會經濟條件和預算能力,適時調整生育津貼標準。
如果只有母親參加社會保險而不幸在生育後去世,父親或直接撫養人可以享受此津貼。如果父母雙方都參加社會保險,則只有其中一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如果勞動者既符合自願區域的生育津貼條件,又符合強制社會保險的產假制度條件,則在強制區域享受。
如果母親符合強制社會保險的產假制度條件,父親符合自願社會保險的生育津貼條件,則各自享受各自參保區域的政策,反之亦然。
截至2024年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達到2000萬,相當於適齡勞動力的42.7%。其中,強制區域1770萬人,自願區域230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