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第五高速公路交警隊(交通警察局)攔下了車牌號為51B-401.XX的客車,檢查客運經營條件和酒精、毒品濃度。
在檢查過程中,Đ.B.D.先生聲稱是司機,並按要求向工作組出示了所有關於人員和車輛的證件。
交警檢查了酒精和毒品濃度,結果顯示D.先生的呼氣酒精濃度為0.252mg/l,毒品檢測為陰性。
然而,通過核實車牌號為51B-401.XX的客車行程監控數據和相關人員的陳述,職能部門確認實際駕駛該車的是B.V.T.先生。
在工作過程中,T.先生和D.先生承認,大約在7月8日6時,Đ.B.D.先生駕駛的客車停在242號餐館,位於經過廣南省沙黃鎮的1號國道上,讓乘客吃早餐。
之後,B.V.T.先生繼續駕駛北上。當到達峴港-廣義高速公路的Túy Loan收費站時,交警示意停車檢查。
由於T.先生剛剛使用自己的駕駛執照處理了違章罰款,並且正處於被吊銷使用權的期限內,害怕被重罰,所以兩人協商讓D.先生下車工作並自稱是司機。
工作組已向單位指揮官報告了事件,並對B.V.T.先生無駕駛執照駕駛客車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按照規定暫扣了車輛。
同時,職能部門也對M.H.運輸和旅遊合作社允許不符合條件的人駕駛車輛參與交通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預計上述兩種行為的總罰款金額高達80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