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政府第172/2025號法令正式生效,取代了關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舊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令取消了降職和降薪兩種紀律處分形式,保留了4種紀律處分形式。這與新公務員法的規定相符。

4種紀律處分形式

具體來說,對幹部適用的4種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免職,適用於被批准、任命或指定擔任職務、職稱的幹部;以及罷免。

同時,對公務員適用的4種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免職,適用於領導、管理職位的公務員;以及強制離職。

警告處分是最輕的處分形式,適用於首次違反規定、後果不嚴重的幹部、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的義務規定;幹部、公務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違反公務道德、工作場所的交流文化、與人民的交流;違反機關、組織、單位的內規、規定。

違反關於預防犯罪的法律規定;預防社會弊病;社會秩序、安全;預防腐敗;節約、反對浪費。

違反關於:民主集中制的規定;宣傳、發言;內部政治保護。

違反關於:投資、建設的法律規定;土地、環境資源;財務、會計、銀行;管理、使用國家和人民財產的規定。違反黨和法律關於幹部、公務員的其他規定…

記過處分適用於公務員重複犯曾被警告的錯誤。首次犯錯但後果嚴重。

包括幹部、公務員擔任領導、管理職務,未正確、充分履行管理、指揮職責。

機關、組織、單位負責人未採取措施阻止在其負責範圍內發生的嚴重違法行為。

免職處分適用於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幹部、公務員,如曾被記過處分而再次犯錯。

首次行為造成非常嚴重後果但未達到強制離職、罷免程度,違規者有接受、改正、主動彌補後果的態度…使用不合法文件獲得規劃、選舉、批准、任命職務。

強制離職處分適用於公務員有以下行為之一:

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曾被免職處分,或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的公務員曾被記過處分而再次犯錯。

首次行為造成非常嚴重後果但違規者無接受、改正、主動彌補後果的態度…使用假文憑、證書、證明、確認書或不合法文件被錄用進入機關、組織、單位。

吸毒;對此必須有醫療機構的結論或有權機關的通報。

關於罷免幹部,法令明確規定,幹部有違反國會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國會代表和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將被罷免。

罷免的權限、程序、手續依法執行。

處理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時限

法令明確規定,幹部、公務員被黨內紀律處分後,機關、組織、單位必須在公佈黨內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30天內執行行政紀律處分程序(如有),除非尚未考慮紀律處分。

幹部、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決定自執行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關於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時限,是從發現幹部、公務員的違規行為到有權機關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時間。

紀律處分時限不超過90天;如案件情節複雜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檢查以進一步核實,紀律處分時限可延長但不超過150天。

有權機關必須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執行紀律處分。如紀律處分時限屆滿仍未頒佈紀律處分決定,則需根據黨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延遲頒佈負責,並在違規行為仍在時效內時頒佈紀律處分決定。

法令規定了3種尚未考慮紀律處分的情況,排除、免除紀律處分或減輕、加重紀律處分程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