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6月16日起,政府關於精簡編制的154號法令生效。
根據該法令,實施精簡編制政策的群體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因機構調整而多餘的勞動者(不包括根據政府特別規定享受政策、制度的政治系統機構調整群體)。
對於立即離職的情況,法令規定將獲得相當於當前享受的3個月津貼的補貼,以尋找工作,同時每繳納一年社會保險的工作年限,還將獲得相當於1.5個月津貼的一次性支持。
可以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一次性享受社會保險。
關於離職後參加職業培訓的政策,法令規定年齡在45歲以下、身體健康、有責任感和組織紀律意識但正在從事與培訓水平、專業不符的工作,有離職意願的個人,在解決離職前,由機關、組織、單位創造條件參加職業培訓,自行尋找新工作。
這些人將獲得當前工資的全額,並由機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如果屬於失業保險參保對象)在職業培訓期間,但享受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將獲得相當於最多6個月當前工資的職業培訓費用補貼,用於支付給職業培訓機構。
職業培訓結束後,將獲得相當於3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以尋找工作。
每繳納一年社會保險的工作年限,將獲得相當於0.5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
在職業培訓期間,工作時間連續計算,但不計算為每年定期加薪的工齡。
可以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一次性享受社會保險。
在公務員不屬於因合併而多餘的情況下,如果自願離職或被強制離職,將按照7月1日生效的170號法令的規定解決。
法令規定,自願離職的公務員將獲得離職補貼,包括獲得3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每繳納一年強制社會保險的工作年限,將獲得1.5個月當前工資的補貼。
可以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一次性享受社會保險。
根據法令,當前月工資是指離職前連續的月工資。
月工資包括根據職級、級別的工資;領導職務津貼;超過框架的工齡津貼、職業工齡津貼和工資保留差額係數(如果有)根據工資法律規定。
對於離職前總工作時間從6個月到不足12個月的情況,補貼標準為1個月當前工資。
法令還明確規定,已經收到退休通知或屬於精簡編制或被強制離職的公務員,不屬於自願離職享受補貼的範圍。
法令還具體規定了公務員被離職的處理程序和手續。
在30天內,自公務員跟蹤、評估、分類結果之日起,管理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管理機關對未完成任務或不滿足任務要求的公務員作出離職決定。
公務員必須在被離職前完成對機關、組織(如果有)個人責任的款項、財產的結算。
如果故意不完成結算,有權機關仍作出強制離職決定;對未結算款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