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靜省人民委員會剛剛決定對兩名漁民兼漁船船長在水產開採領域進行行政處罰。
據此,對P.C.T.(42歲,居住在廣南省)進行處罰,他是一名漁民兼漁船QNg-97125-TS的船長。
T.先生違反了使用最大長度從24米及以上的漁船在近海區域進行水產開採的行為,以及使用最大長度從15米及以上的漁船進行水產開採,但與捕撈許可證上記載的作業不符的行為。
對上述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總額為6750萬越南盾。
對T.V.P.(36歲,居住在廣南省)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他是一名漁民兼漁船QNg-97124-TS的船長,因兩種違規行為被罰款5750萬越南盾。
具體來說,使用最大長度從15米到24米以下的漁船在近海區域進行水產開採,以及使用最大長度從15米及以上的漁船進行水產開採,但與捕撈許可證上記載的作業不符的行為。
除了罰款外,這兩名漁民還被剝奪了使用漁船船長證書的權利,為期7.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