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時國家土地管理領域工作指導手冊》中,農業與環境部明確指出,土地的分割或合併將在省級政府按照三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土地使用者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一處地點提交申請,這些地點包括行政服務中心、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辦公室的分支機構。

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可以選擇提交文件副本並出示原件供接收人員核對,或提交原件,或提交已公證或認證的副本。

如果是線上提交,申請必須從原件或已公證、認證的副本數字化。對於需要在已頒發的證書上進行變更確認的情況,申請人需提交已頒發的證書原件。

如果提交的是副本或數字化文件,當接收行政手續處理結果時,申請人必須按規定提交申請組成部分的原件,除非文件是建築許可證、投資項目批准決定、投資決定、投資許可證、投資證書、詳細建設規劃批准決定或調整決定、詳細建設規劃調整地圖。

省級政府土地分割與合併的三個步驟

第二步,接收機構檢查申請組成部分的完整性,頒發接收證明並約定結果返回時間。如果申請組成部分不完整,接收機構將退回申請並附上補充要求單,以便申請人完善和補充。

如果是行政服務中心接收,則將申請轉交給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土地登記辦公室的分支機構。

第三步,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檢查申請、土地使用者的信息、邊界、面積、土地類型以及存檔申請中的地塊信息。

職能部門將對照《土地法》第220條的規定,確定土地分割與合併的條件。如果申請不符合土地分割或合併的條件,或者符合條件但已頒發的證書中沒有地塊圖,或有地塊圖但缺少邊界尺寸或面積和邊界尺寸不一致,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將在收到完整申請後的三天內退回申請並明確告知原因。

如果申請符合條件,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將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土地分割或合併的條件,並將地塊信息附加到土地分割或合併申請中,同時在分割或合併圖紙上確認,以完成登記手續,為分割或合併後的地塊頒發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

如果土地分割或合併不改變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記辦公室或其分支機構將進行修正,更新地籍檔案和土地數據庫中的變動;同時為分割或合併後的地塊頒發土地使用權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給被頒發者。

如果土地分割或合併改變了土地使用者,則按照規定的土地和與土地相連的財產變動登記手續進行。辦理此手續的申請包括:土地分割或合併申請;分割或合併圖紙;已頒發的證書;以及可能顯示土地分割或合併內容的權威機構文件(如果有)。

處理時間不超過12個工作日。對於山區、海島、偏遠地區、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的地區,特別是特別困難的地區,執行時間不超過22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