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部在回答這一問題時表示,國會已經通過了201/2025號決議,試點一些特殊機制和政策,以發展社會住房(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據該決議,規定了一些政策,旨在為在省份、城市合併後需要轉移工作地點的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創造條件。
具體而言,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詳細規定了自己擁有住房但遠離工作地點的情況,可以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
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公共事業單位可以租用社會住房項目投資者的社會住房,安排給自己的公務員、職員、工人和勞動者居住,並在有預算批准的情況下安排國家預算。
建設部還表示,2025年2月27日,政府總理已經下達了2025年及後續年份完成社會住房的指標,以便各地補充到經濟社會發展指標中。
目前,建設部已經向政府總理提交了調整2025年及至2030年後續年份完成社會住房指標的決議草案。
這一內容是為了讓各地補充到經濟社會發展指標中,從而使合併後的地方繼續加緊實施社會住房建設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