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青年在線》提問,讀者Hà表示:“公證合同、文件是否都必須在公證辦公室直接進行?我母親年老體弱,臥床多年,想為子女辦理不動產贈與合同的公證,是否可以在辦公室外進行公證?”。
2024年公證法第46號自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5年公證法第63號。
公證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公證地點。公證必須在公證執業組織的辦公室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第46條第2款規定,如果公證請求人屬於以下四種情況之一,可以在公證執業組織的辦公室外進行公證:
第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住所地立遺囑。
第二,因健康原因無法行動,或正在住院治療,或被醫療機構指定隔離。
第三,正在被暫時拘留、暫時羈押或正在服刑或正在被採取行政處理措施。
第四,根據政府規定有其他正當理由。
關於不動產交易公證的權限,公證法第44條規定,公證執業組織的公證員只能在公證執業組織所在地的省、直轄市範圍內公證不動產交易。
除非是公證遺囑、拒絕繼承遺產的文書、與不動產權利行使相關的授權書、夫妻關於不動產的財產製度協議以及根據法律規定修改、補充、終止、取消這些交易的公證。
法律還規定,公證期限從公證員在公證請求記錄中記錄接收合法公證請求文件之日起計算,至返還公證結果之日止。
與交易內容相關的驗證、鑑定時間,以及公證分割遺產文書接收公告的時間不計入公證期限。
公證期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對於內容複雜的交易,公證期限可以延長,但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或由於公證請求人的原因,導致無法保證本款規定的期限,公證請求人有權與公證執業組織書面協商公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