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法律與科學管理司(最高法院)正在主持起草關於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的聯合通知,並考慮在執行前的死刑判決。具體是怎樣的?
四組將被轉換
在草案中,有四組人將從死刑轉為無期徒刑。
– 第一組:已被判處死刑的人,屬於刑法第40條第3款規定的案件,包括懷孕婦女或正在撫養36個月以下嬰兒的婦女,75歲以上的老人,末期癌症患者。
– 第二組: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以下八種罪名之一被判處死刑的罪犯:貪汙財產(第353條);受賄(第354條);非法運輸毒品(第250條);生產、銷售假冒藥品(第194條);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動(第109條);間諜(第110條);破壞越南的物質技術基礎(第114條)和破壞和平引發侵略戰爭(第421條)。
– 第三組: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非法生產毒品(第248條)和非法買賣毒品(第521條)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屬於調整毒品數量(以確定刑罰框架)高於舊規定的情況。
– 第四組:被判處死刑的人由國家主席決定減刑。
關於從死刑轉為無期徒刑的程序,草案指出,已作出死刑判決的省級人民法院,判決已具有法律效力但尚未執行,有責任審查所有案件,列出被判刑人名單。
然後通知公安部或國防部的刑事執行管理機構徵求意見。之後,省級人民法院建立檔案,建議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提交最高法院第一檢查司。
根據檔案和隨附文件,最高法院院長將作出兩項決定之一,取決於罪犯是否屬於可以從死刑轉為無期徒刑的組別。上述決定必須發送給公安部、國防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審刑事案件的法院和同級檢察院。
在收到最高法院院長的決定後7天內,一審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長將對被轉換的人作出執行無期徒刑的決定。
遵守法律規定以指導
對於第248條(非法生產毒品)和第251條(非法買賣毒品)規定的犯罪,修改補充法規定,對於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因上述兩項罪名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的,不予執行,最高法院院長決定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
– 第一:在判決中確定的毒品數量、體積,以決定刑罰,等於或低於刑法第248條第5款或第251條第5款規定的最低毒品數量、體積。為了適用草案中的這一規定,已明確規定毒品的數量、體積。
– 第二:在判決中確定的毒品數量、體積,以決定刑罰,高於刑法第248條第5款或第251條第5款規定的最低毒品數量、體積(2025年修改補充),而罪犯不是主謀、頭目、指揮者或沒有兩個以上加重情節。關於這一點,草案說明目前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指出,法律僅規定對於沒有兩個以上加重情節的罪犯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而沒有具體規定關於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因此,需要在草案中補充規定“如果有兩個加重刑事責任的情節,那麼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必須比加重刑事責任的情節多四個以上,其中至少有三個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是刑法第51條第1款規定的”,以確保嚴密性和一致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修改補充法規定,當罪犯沒有兩個以上加重情節時,將死刑轉為無期徒刑。因此,草案中關於減輕情節的額外規定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