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雄‘副科長’的欺詐手段

7月31日下午,峴港市人民法院審理並宣佈,被告人陳金雄(原籍南定省)因欺詐侵佔財產罪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鄭氏紅(原籍清化省)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被告人雄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並表示“沒有冤枉”。雄還透露,他拿著手機站在警察局前是為了假裝讓受害者相信自己有關係。在被捕時,搜查並沒收了許多文件和複印件,但“被告人尚未收到錢”。

陳金雄‘副科長’的欺詐手段

根據起訴書,由於需要花錢,雄冒充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法律監察辦公室副主任,同時謊稱認識警察中有職務的幹部,從而三次實施欺詐行為。

2023年7月,由於雄介紹自己是警察,N.M.H.(原籍胡志明市)請求他幫助處理訴訟。H.表示如果能夠處理,就會付錢,雄要求H.提供1000萬越南盾的飛機票和到平福省(原)的餐飲費用。收到錢後,雄全部花光。

另一個案例是2023年8月,B.N.H.V.B.(原籍同塔省)是一名監獄幹部,希望調到其他單位工作。

B.請求謝文進(原籍河南省)幫忙找關係。此前雄曾表示自己在“行業”工作,所以當進聯繫詢問B.的事情時,雄開價5億越南盾。

B.在一家餐廳見到了雄和進。B.給了雄5000萬越南盾,之後多次轉賬到進的賬戶,由進再轉賬給雄,總計2.3億越南盾。

由於B.的檔案困難,雄表示需要增加到8億越南盾。雙方發生“問題”後,雄不再同意幫助B.並斷絕聯繫,侵佔了之前的款項。

B.請求紅(進的妻子)聯繫雄繼續幫助自己。雄告訴紅,如果想幫忙,必須提供完整的8億越南盾。

在B.繼續給紅錢的過程中,紅有反饋,但雄不清楚已經給了多少。雄表示紅會保留B.的錢,直到達到8億越南盾才會一次性拿走。

利用雄為B.調動工作的機會,紅提出了虛假信息,要求受害者轉賬給自己。B.已經給了3.225億越南盾,被紅侵佔。

另一個案例是L.T.D.(原籍清化省)的弟弟因欺詐侵佔財產罪被峴港市警察拘留。

由於雄介紹自己是警察,D.請求幫助處理弟弟的一些事情。雄約定在峴港市警察機關(47李自忠)前見面。

在這裡,D.表示親屬給了雄2000萬越南盾,請求雄見面並請調查機關的幹部吃飯。收到錢後,雄未能完成D.請求的事情,侵佔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