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7月31日下午的胡志明市經濟社會新聞發佈會上,胡志明市建設廳城市發展處副處長Thân Vĩnh Long表示,根據新的法律規定,使用人行道和道路(需付費)進行買賣將會有許多變化。
此前,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第32號決定和市議會第15號決議以及現行法律,胡志明市範圍內臨時使用部分道路和人行道的收費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然而,到2024年6月,國會已頒佈《公路法》和《公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隨後,政府也頒佈了第165號法令,詳細指導道路和人行道的管理和使用。
根據新規定,將不再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頒佈關於使用道路和人行道的規定,同時不允許在人行道上組織商業活動和商品買賣。
如建築材料轉運、生活垃圾、停車等使用人行道的需求,如果符合新規定並按照第15號決議(適用於合併前的胡志明市)付費,仍將被考慮發放許可證。
值得注意的是,已經獲得批准並已付費在人行道上進行商業和買賣的情況將繼續執行,直到付費期限結束。然而,此後城市將不再考慮為這些活動發放新的位置許可證。
Long先生補充說,為了確保管理與胡志明市擴大邊界後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建設廳已向市人民委員會報告並提出了兩項內容。
第一,廢除第32號決定並建議修改第15號決議。第二,委託建設廳與城市發展研究院合作,根據《公共財產管理和使用法》,參考平陽省和巴地-頭頓省(原)的情況,制定道路和人行道的開發和利用方案。
目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已同意第一項內容。如果第二項內容繼續獲得批准,方案將在12個月內製定,並在具備條件的中心區域進行試點,然後大規模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