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化省在調整後支持鄉鎮2.5至5.5億越南盾

根據清化省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適用此政策的地區包括鄉鎮、街道;與實施鄉鎮級行政單位調整相關的機關和單位。

其中不包括接收舊縣級黨政機關辦公場所的鄉鎮、街道。

清化省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支持標準如下:屬於舊市鎮、城市和平原縣的鄉鎮、街道,每鄉鎮、街道支持2.5億越南盾。

屬於舊低山區的鄉鎮(包括石城、錦水、玉樂、如青)每鄉鎮支持4億越南盾。

屬於舊高山區的鄉鎮(包括如春、朗政、巴朔、關化、常春、關山、芒拉)每鄉鎮支持5.5億越南盾。

清化省人民委員會的決定明確規定,上述支持資金用於維修、升級鄉鎮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物質基礎和必要設備,確保活動順暢、連續。

支持維修鄉鎮級黨政機關、祖國陣線的辦公場所;購買必要的工作設備,如電腦、打印機、辦公桌椅、文件櫃。

為山區鄉鎮的幹部、公務員建造、維修公務住房及其他必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