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4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表示,已就峴港市範圍內旅遊電動車和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貨運車輛的活動時間和範圍做出了決定。
根據新規定,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人車輛可以在所有設置最高開發速度為30公里/小時標誌的道路上全天候活動。對於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貨運車輛,則可以在設置最高速度為50公里/小時標誌的道路上行駛。
峴港市要求內部運輸單位使用旅遊電動車合法運營;根據允許商業運營的道路、範圍、車輛數量申請牌照。
企業還必須制定停車位安排方案,按規定使用充電站;公開、張貼運營路線、時間和運輸費用,以便乘客知曉。
峴港市要求建設廳配合參謀,上級考慮調整電動車的活動範圍,確定並公開與交通基礎設施現狀相適應的裝有發動機的四輪載客車輛數量,併為符合條件的電動車發放載客車輛牌照。
據統計,峴港市全市約有223輛旅遊電動車在運營,其中會安的電動車數量為123輛。




